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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0]6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28
实施时间: 2010-9-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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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或个人在2009年度向广西协力基金会和广西荣和爱心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或个人在2010年度向广西华侨爱心基金会、广西和正慈善基金会和广西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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