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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厅发[2006]80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6-22
实施时间: 2006-6-2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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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做好对财政性资金项目(含政府融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的编审、工程设备采购预算的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评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 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 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 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 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 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 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评审的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 接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 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 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 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 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 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 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 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 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
  (一) 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 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 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5、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要求。
  (四) 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 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履行的职责:
  (一) 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 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 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 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 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依据确定的评审结果,向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拨款(结算)的手续;
  (六) 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要求完整地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1、审批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
  2、(概)预算文件、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时所用图纸、施工图(工程已到竣工阶段的应提供竣工图)和决算报表,以及签证单价、测量记录、工程原始地形地貌图、地质勘察报告、原材料采购发票;工程处于招投标准备阶段的,应将标底送审;工程经过招标程序的,应提供中标标书。
  3、经原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变更、经济洽商、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单价分析表等原件。
  4、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人员审核过的工程进度结算清单和详细的工程结算表、监理报告、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5、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应提供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清单,并说明结算方式,以及原始发票和付款凭证。
  6、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原始发票和付款凭证。
  7、建设项目所有的入帐原始凭证、总帐、明细帐和报表。
  8、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9、其他与工程建设投资有关的各种资料。
  (二) 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 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同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否则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五)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审的中介机构委托方市财政部门申请复审,由市财政部门责令评审机构重新评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投资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投资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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