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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用于县[区]项目建设决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建[2008]64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7-30
实施时间: 2008-7-30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0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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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财政局:
  为了明确市本级与县(区)在项目决算管理上的权责关系,切实做好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补助县(区)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依据《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洪府厅发[2006]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县(区)项目,是指市本级对县区重大投资项目有补助性注入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县(区)项目决算管理,原则上其工程决算由县(区)财政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评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具体评审管理办法可参照《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且县(区)财政部门对评审结论负责,市财政认可。其财务决算由县(区)财政审核并对决算结果负责。
  三、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县(区)单项项目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投资县(区)项目投资比例高于1/3时,该项目的工程决算由市本级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评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具体评审管理办法遵照《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市财政部门对评审结论负责。其财务决算仍由县(区)财政审核并对决算结果负责。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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