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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建[2008]79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9-28
实施时间: 2008-9-2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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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南昌市财政局经建处(以下简称经建处)和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的各自职责,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1、由业主根据《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02]80号)和评审中心《工程结算基本送审资料及要求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将送审报告和决算资料报送到经建处各专管员处(各专管员备资料签收本)。
  2、经建处各专管员审核资料基本完整后,当天通知评审中心到经建处签收资料(见签收单)。
  3、评审中心签收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收此项审核任务,如接受,则向经建处提出委托协议书草稿,如不接受,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将全部资料退还经建处(见退件单);如果评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反馈意见,原则上视同接受该项目的评审。
  4、根据评审中心提出的反馈意见和业主送审报告,由经建处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送中心并签订评审协议。
  5、评审中心依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80号)和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洪财建[2004]25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投资评审,并按协议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评审中心一但接受项目评审任务,一律不得退审。
  6、评审项目的现场勘察由中心组织实施,评审中心以周计划书面形式告知经建处领导派员参加,双方临时变动提前一天告知。
  7、由评审中心负责对数,调整报告附对数记录,并负责解释。
  8、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重大漏项等特殊情况应由施工方、建设方向经建处提出书面报告,由经建处会同评审中心召开业务会确定是否增加送审,参会人员由经建处项目分管处长、经建处项目专管员、评审中心分管主任、评审工程师、监审工程师组成。
  9、会商会议,评审中心应提前一天通知经建处项目分管处长及专管员,当天返回意见,并将会商内容书面告知。会商时评审中心应做好会商记录,并严格会商程序,会后将会商记录抄送经建处、业主及施工方。
  10、评审中心在每季度终了15天内到经建处核对当季的的投资评审送审项目、送审金额和审结项目数、审减金额等情况,双方及时调整差异,经建处根据核对结果计算并支付评审费用。
  1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投资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照《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自率“十不准”》执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投资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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