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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奶业发展贴息及牛场设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农[2008]78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7-10
实施时间: 2008-7-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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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财政局、农办(或农业局、社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奶业发展贴息及牛场设备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奶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洪府厅抄字[2006]121号抄告单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南昌市奶业发展贴息及牛场设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南昌市奶业发展贴息及牛场设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奶业发展,完善奶业发展贴息及牛场设备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洪府厅抄字[2006]121号抄告单精神,结合我市奶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奶业发展贴息及牛场设备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奶牛养殖户利用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民间合法借贷资金从外省市购进奶牛贴息和牛场设备补助(包括青贮饲草切割机、奶牛自动饮水器、牛床橡胶垫、不锈钢奶桶、挤奶机等设备)。
  第三条 奶牛养殖户是指南昌市辖区内的个体和合作奶牛养殖场(户)。
  第四条 牛场设备补助应遵循规模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奶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奶业管理及组织奶业生产技术培训工作。县(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或农业局、社发局)为同级奶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奶业发展贴息资金申报条件:
  1.从外省市(不包括国外)购进并在南昌市辖区内饲养的奶牛;
  2.购进奶牛是优质高产奶牛;
  3.购进的奶牛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购进的奶牛有合法的购销发票(或有效凭证);
  5.奶牛养殖户要与乳品生产企业签订牛奶购销合同。
  第七条 牛场设备补助申报条件:
  在南昌市辖区内且饲养规模在20头(特指生产牛)以上的奶牛生产场(户)。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奶业发展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1.奶牛养殖户在购买奶牛之前应向所在地县(区)奶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含购牛时间、购牛地点、拟购头数),由县(区)奶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到市奶业主管部门审定。
  2.市奶业主管部门随购奶牛农户到外省购牛地现场询价并对所购奶牛拍照(统一拍照奶牛右身正面,费用由购牛户负担);运抵南昌后,市、县(区)奶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在农户牛舍中对照确认、共同验收。现场审验工作完成后15天内奶牛养殖户填写《南昌市奶业发展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同时附上述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县(区)奶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直奶牛养殖户直接向市奶业主管部门申请。
  3.县(区)奶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奶牛养殖户申请奶业发展贴息资金提出初审意见,认定后联合上报市奶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4.每年6月30日之前上报的外购奶牛贴息经审核和认定的,可在当年安排奶牛发展贴息资金;7月1日至12月31日上报的外购奶牛贴息经审核和认定的,则在下一年度予以安排奶牛发展贴息资金。
  5.外购奶牛贴息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如果不按上述申报程序擅自购牛的,不能享受奶牛发展贴息政策。
  第九条 牛场设备补助申报程序
  1.奶牛养殖户每年年初应向所在地县(区)奶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南昌市奶业发展牛场设备补助申请表》,市直奶牛养殖户直接向市奶业主管部门申请。
  2.县(区)奶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奶牛养殖户申请牛场设备补助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认定,并于每年五月底前汇总联合上报市奶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奶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上报的奶业发展贴息和牛场设备补助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当年奶业发展贴息及牛场设备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
  第四章 贴息额度的核定
  第十一条 利用银行贷款购置外省市奶牛,市财政给予贴息资金。贴息资金额度以购买奶牛合法的购销发票(或有效凭证)和贷款银行出具的付息清单为依据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利用自有资金或民间合法借贷资金购置外省市奶牛,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以购买奶牛合法的购销发票(或有效凭证)为依据,并结合当地当时市场平均价格确定贴息单价按农业银行当年基准利率计算确定。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补助年限为3年,后二年贴息资金补助额度按所购买外省市奶牛的实际存栏数量计算确定。
  第十四条 所有购进的外省市奶牛,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转让的,需经市、县(区)奶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转移其后期购牛贴息资金补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给各县(区)的牛场设备由市奶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政府集中采购;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中标价(均为到昌价)将牛场设备购置款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
  第十六条 凡享受当年市级牛场设备补助项目的奶牛生产场(户)、须按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一次性交纳10%的牛场设备购置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由市奶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收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与市财政安排的下一年度牛场设备购置补助资金捆绑使用,全部专项用于牛场设备购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奶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奶业发展贴息及牛场设备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验收,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追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奶业发展贴息及牛场设备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奶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南昌市奶业发展贴息资金申请表、南昌市奶业发展牛场设备补助申请表

相关附件:
南昌市奶业发展贴息资金申请表、南昌市奶业发展牛场设备补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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