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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扶持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农[2009]28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7-3
实施时间: 2009-7-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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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涉农县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市属农场:
  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的科学、公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南昌市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扶持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南昌市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扶持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工商资本、外商资本、社会资本投入我市农业产业建设,做大做强我市农业支柱产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就业,市政府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扶持资金。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的科学、公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项目顺利实施,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推进规模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立项应遵循“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重点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扶持范围:涉农县区和市属农场。
  第五条 扶持的项目要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有较大的生产规模,有现代农业生产水平,对全市农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第六条 扶持的重点是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种植和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与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购销密切相关的加工、流通领域的建设项目;与农业示范园区、重大规模生产区相配套的重大项目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坚持以财政投入为导向,项目单位投入为主体,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并进入报账专户。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作以下规定:
  1.属于区域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属于农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财政投资比例不
  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属于生产性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财政投资比例不超过
  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平田整地、田间道路、灌排设施、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生产车间、加工设备、种苗繁育设施、保鲜冷藏设施、卫生防疫检疫设施、废弃物处理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及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等新增建设设施。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统一提取集中管理,用于项目的管理、培训和项目考评奖励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资金的使用,涉农县区实行县区级财政报账制;市属农场实行市级报账制,报帐专户设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计核算由市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代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正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提出项目建议书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申报并进入市级项目库。
  第十五条 每年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商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作为涉农县区及市属农场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开发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 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含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本地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
  (三) 产能规模:
  1.种植基地项目:露天基地新增面积应达到2000亩以上;小拱棚基地新增面积应达到1200亩以上;钢架大棚基地在原有500亩以上新增面积500亩以上,或新增面积1000亩以上。
  2.养殖基地项目:生猪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新增肉猪规模应达到10000头以上、新增纯种母猪规模应达到800头以上;水产良种繁育基地面积应达到400亩以上,新增繁育水花10亿尾以上;成鱼标准化养殖基地新增连片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新增连片网箱1000个以上,养殖面积在200亩以上;家禽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年新增产能应达到500万羽以上。
  3.农产品加工项目:加工项目牵涉的行业很多,产能规模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大米加工项目已达到10万吨以上,年新增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或新建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米粉加工年新增加工能力要达到1万吨以上;米糠油加工年新增米糖加工能力要达到2万吨以上;糯米粉加工年新增加工能力要达到10万吨以上;糖浆加工年新增大米转化能力要达到10万吨以上;茶叶加工年新增加工能力应达到2000吨以上。蔬菜加工年新增加工能力应达到5000吨以上;水产水禽加工年新增加工能力应达到5000吨以上;其他农产品加工项目根据实际确定。
  4.流通项目: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年新增处理能力不得少于2万吨。
  5.产能规模在全省能进入前五位的项目实行优先。
  第十七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按规定对项目库中的各涉农县区及市属国有农场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评估。项目评估采取实地考察和专家评议等形式。审查合格后,择优选项,按项目确定资金,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
  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和产能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单位自筹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资料管理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决算报表、季度报表、统计报表和计划报表按照现行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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