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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企[2010]54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9-8
实施时间: 2010-9-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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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市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市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研发资金是指南昌市本级财政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及全社会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技术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三条 市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结余留用”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申报市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均须通过专家评估(评审)。评估(评审)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并接受市科技、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对经咨询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备选。列入年度技术研发资金预算的计划项目原则上应是从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中遴选。
  第六条 重大项目可实行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经费支持额度。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及范围
  第七条 使用对象
  市技术研发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
  第八条 使用范围
  1、用于支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等科学技术计划(具体扶持内容见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2、用于与国家、省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
  3、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的政策兑现;
  4、用于支持市政府确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5、计划管理费。用于科技主管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核等工作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在当年技术研发资金总额的3%以内控制使用,由市财政局据实核拨。
  6、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扶持事项。
  第九条 市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费是指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支出内容见年度申报须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条 市技术研发资金根据计划项目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资本金注入和政策配套等五种支持方式。
  1、无偿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项目进行一定的经费补助,一个项目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贷款给予一次性的贴息资助。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单个项目的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项目以上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3、偿还性资助
  企业申请使用市技术研发资金,在使用周期结束后需按照市技术研发有偿资金使用合同所约定的比例进行偿还。偿还性资助单个技术项目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偿还比例为30%-50%以上。资金回收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南昌市科技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市财政设立回收资金专户,专户由市财政局管理。每年回收的资金94%用于科技发展、科技担保、风险投资等支出,按照回收资金的比例与金额的3%-6%用于中介机构的管理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另行制定),由市科技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按实际需要报市财政局核拨。
  4、资本金注入
  对起点高、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需委托有关机构投资管理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政策配套
  对已列为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需地方按要求配套的。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了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技术研发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
  市科技局于每年6月底公布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科技计划申报须知》。市科技局在公布之前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计划指南和申报须知的要求申报项目资金,编制《南昌市技术研发资金预算表》。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受理
  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受理工作,市财政局对项目受理进行参与和监督。市科技局于每年8月底之前完成对下一年度市技术研发资金的受理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对所有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市技术研发资金扶持对象评估论证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审批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列入市技术研发资金评估论证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年度市技术研发资金拟支持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第八条第3类项目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科技保险要求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和验收
  第十六条 市技术研发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市技术研发资金计划项目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技术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等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项目验收小组必须由一定比例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于每年年底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说明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没有按时报送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说明的单位,取消剩余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实施期限已到没有验收的单位,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市技术研发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市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考评。建立计划项目管理数据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实施监理和实施过程评估。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市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项目单位,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财政资金;
  2、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市技术研发资金的资格;
  3、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的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洪财教[2003]61号)、《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科字[2004]1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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