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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6-27
实施时间: 2011-6-27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5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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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制度平稳、顺利施行,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重庆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单位预算管理。核定任务和收支,以及绩效考核具体项目、标准和方式按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0]34号)执行。
  二、关于收支结余及净资产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五章和第八章相关规定,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其中:年末结余为正数且执行了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计提比例为事业基金60%,职工福利基金10%,奖励基金30%。奖励基金用于职工绩效工资发放,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部门预算核定的事业收入和收支补差资金安排,发放标准不得超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计提比例为事业基金80%,职工福利基金20%。年末结余为负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进行结余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医疗风险基金计提比例按当年医疗收入的1%提取,滚存数额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降低提取标准或暂停提取,超支可在医疗支出中列支。
  三、关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我市补充设置了收支类二、三、四级明细科目,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类会计科目明细表”。
  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重庆市财政局社保处、会计处和重庆市卫生局规财处。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6号)
  2.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类会计科目明细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通知.doc    
附件2: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类会计科目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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