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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会[2011]5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8-5
实施时间: 2011-8-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7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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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我市会计从业人员调转工作,现将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责任划分。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工作,具体办理市级会计从业人员调转事项;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按属地原则负责办理本辖区会计从业人员调转事项。
  二、调转形式及方法。会计从业人员调转包括跨省(市)级行政区域、市级与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之间三种形式。
  (一)跨省(市)级行政区域调转。财政部门受理会计从业人员调转申请后,登入财政部调转平台上传或接收调转人员相关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完成调转。调出人员提交调转登记表时,流水号设置为18位,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中间8位为时间段代码(如2011年8月1日表示为20110801),后4位为区县(自治县)办理当年调转的顺序代码。
  (二)市级与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之间调转。财政部门受理会计从业人员调转申请后,登入重庆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调转。
  三、过渡措施。我局计划于9-10月开展调转流程操作培训。培训前,会计从业人员跨省(市)调转工作暂由市财政局负责。调出人员提出调转申请后,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登入“重庆会计之家”信息采集栏目和重庆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将调转信息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局统一办理。
  四、其他要求。在财政部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按渝财会[2010]79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会计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凡会计从业人员未完成个人基本信息采集申请调转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
  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2.重庆市会计从业人员跨省(市)调转流程图(图一、图二、图三)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pdf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doc    
附件3:重庆市会计从业人员跨省(市)调转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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