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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1]8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6-3
实施时间: 2011-6-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2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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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精神,结合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情况,我们在《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经认真清理审核,编制了《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关于取消我区医学类院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实验实习材料费的通知》(桂财综【2010】45号)规定,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取消我区医学类院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实验实习材料费收费项目。
  三、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1.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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