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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1]9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7-7
实施时间: 2011-7-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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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三、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比例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为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更多地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倾斜,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将当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不低于5%的比例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出让收益较多、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较大、公共预算难以满足相关资金需要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
  四、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市县财政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同时,要继续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切实减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五、创新财政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式
  在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相对较重,完全依靠各级财政资金投入,难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可持续性。为此,各地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能。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试点。进一步细化操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注入资本金资金数额、税费优惠项目以及贷款贴息幅度、贴息年限等政策,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长效机制。
  六、加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2011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将陆续下达市、县,各地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主动开展工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要争取做到按季或按月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发放到位;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要按月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推动本地区按期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自治区财政厅将按月通报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七、定期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为及时掌握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附件1)、《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3)、《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4)、《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附件5),并按规定时间,各县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报表报送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本级和所属县报表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2011年7月始,原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桂财综〔2011〕66号)要求报送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不需再报送。
  联系电话:自治区财政厅0771-5331720,5311372(传真)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771-2366216,2366216(传真)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
  2.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
  3.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
  4.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
  5.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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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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