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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办[2011]5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5-26
实施时间: 2011-5-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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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我区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1]4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各级财政部门要制订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要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的所有财政专户在2011年底前要全部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财政专户管理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职责分工要符合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财政专户纳入“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管理,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解决实有资金账户管理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严格规范选择代理银行的审批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块决策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也要遵循上述原则。
  二、完善资金收付制度
  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非税[2010]14号)精神和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非税收入应主要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非税收入应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2011年底前将全区县级以上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纳入改革范围,2012年底前所有执收单位及其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范围,2012年底前,所有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并建立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一是全力推进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目前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的意见》(桂财库[2011]13号)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在2011年底前完成转轨工作。其中财政收支规模较大的县(市、区)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尽快恢复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体地位,资金支付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收支规模不大的县(市、区)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可在合理界定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将核算中心负责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调整为代理记账业务,完善业务流程,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核算中心的实有资金账户。凡国库执行机构设置实有资金账户的,要变更为财政零余额账户。二是扩大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覆盖面。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实施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方案和措施,2012年底前将所有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三是大力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自治区本级在所有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向具备条件的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延伸。尚未推行公务卡改革的地级市要在2011年底前启动改革工作,有条件的县也要尽快启动。加快研究制定我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扩大公务卡结算范围,减少公务现金支出。逐步将推广使用公务卡情况列入部门绩效考评指标。四是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建设。继续做好自治区本级动态监控工作,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控系统和监控办法,提高监控力度和效果。尚未开展动态监控工作的市、县要抓紧制定建立动态监控机制的方案,尽快开展动态监控工作。为推动我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自治区财政厅从今年起建立督办通报制度,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定期报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并在全区财政系统通报。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之间,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各级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账制度。各级政部门内部预算、国库机构分别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上下级财政部门要核对资金往来账;财政部门要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核对资金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通过后台对账的方式核对专户资金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严格规范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资金管理基础工作进行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要求。一是科学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足额配备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要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符合精简、高效、制衡的原则,不相容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拨款、拨款复核、会计核算、会计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足额配备相关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二是严格管理印鉴和票据。拨款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拨款印章的更换必须书面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对每一次印鉴流转交换,必须办理注明时间和保管人等记录内容的纸质资料存档备查,规范印鉴保管、使用;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严格的领用和核销制度;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三是严格管理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要建立档案并由专人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四是认真履行资金收付程序。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清算;严格按照初审、复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并做到全面审核各类请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资金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三、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全面反映本地区预算收支情况,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进一步细化预算,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项目库建设,以项目预算滚动管理为中心,研究完善项目设立标准、规范项目审核程序;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确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以外,均应客观、科学、合理确定因素和权重,设计规范的资金分配计算公式,采用因素法分配。要进一步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原则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尽快下达。本级预算安排和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及时下达用款计划,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对在预算中已经列支、资金仍沉淀在财政专户的项目资金要进行清理,需要继续安排的项目资金,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执行进度,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需要继续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要收回国库;完善对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考核通报制度,督促预算单位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快预算执行等措施、有效减少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属于已经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对财政结余资金,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跨预算年度的延续项目,要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年度预算;非延续项目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项目结束、终止形成的结余资金,要商有关部门收回总预算或调整安排用于其他亟需安排的项目。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要逐步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重点推进“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预算安排时要确定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监控实施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加决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一是完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建立以总账为核心,包含指标、计划、资金收付、账务等的全流程控制体系。二是将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充分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利用信息系统来约束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提高资金运行安全性和透明度。三是加强财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建立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实时监测机制和系统维护双岗复核制度,加强系统维护日志的日常管理,开展系统安全测评工作,提高业务基础数据维护的自动化水平,为保障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技术保障。
  四、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加快构建财政资金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对财政资金管理风险点进行逐一排查,深入分析风险源、全面排查风险点、正确描述风险表现、准确界定风险等级、科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构建起切实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防控管理。同时,要对财政资金风险防控管理机制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内设财政监督机构与预算管理机构的工作沟通,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顺畅、实时共享,确保内部监督全覆盖,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建立财政资金管理定期检查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情况的定期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建立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起分管范围内的责任,做好具体领导工作;部门(单位)内部有关机构要合理安排岗位分工,落实财政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细化落实到人,健全岗位间互相独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对财政资金安全出现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大力推进基层财政建设
  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监督。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后,市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关心和支持县级财政发展,加强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自身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预算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健全和充实乡镇财政监管职能。县级财政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明确乡镇财政的监管范围,细化监管重点、关键环节和工作要求,并及时将财政政策和资金(项目)安排信息传达到乡镇财政机构。乡镇财政要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财政资金的监管上来,切实加强涉农补贴资金管理,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防止骗取涉农补贴行为;加大对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方面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建立健全乡镇辖区内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等环节监督,对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下达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全面监管;通过建立档案备案、不定期巡查等形式,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跟踪问效,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定期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进一步推动预算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桂财预[2010]81号)要求,及时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财政收支预决算,进一步细化和扩大公开的内容;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主动公开本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桂财预[2011]2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要求分配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特别是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市、县级财政应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乡(镇)级财政应重点突出到人(户)到项目的分配结果,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专项支出,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方式,将分配到人(户)的姓名、地址、金额等情况详细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对于分配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要在施工场所外利用公告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开工程概算、资金来源以及施工单位等信息。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地区预算公开情况,并将有关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七、强化干部教育管理
  强化财政资金安全意识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干部的财政资金管理安全意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日常教育机制,牢固树立干部思想教育和业务管理工作并重的理念,着力抓好理想信念和法制、纪律和廉政教育,形成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操守严格的良好风气,不断提升干部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履行法定职责的本领。
  强化干部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岗位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岗位管理制度,确保职责清晰、岗位制衡、运行畅通。着力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干部培训和轮训工作,严格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不经过廉政教育培训不上岗。着力健全岗位考评制度,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要给予褒奖,对工作推诱怠慢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干部要给予严肃惩处。进一步完善干部轮岗制度,对不适宜从事资金管理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对于长期在同一岗位上从事资金管理工作的干部要定期调整。要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发现有赌博等可能影响资金安全行为的,要坚决调离资金管理工作岗位并依法予以惩戒。
  财政资金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各项检查,督促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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