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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预[2011]2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30
实施时间: 2011-3-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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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规范县、乡财政专项支出公开范围,细化县、乡财政专项支出公开内容,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现就进一步做好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范围
  县、乡基层财政直接面向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其财政专项支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开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县乡财政专项支出主要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县乡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的公开力度,特别是要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开范围,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见附件)。各市财政部门要在该公开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各县、乡财政部门要在收到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要求分配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二、主要内容和方式
  县(市)级财政是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关键环节。应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年度终了,及时总结本地区的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情况,并适时公布。
  乡(镇)级财政是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重要基础。应重点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政策、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发放标准、发放形式等,并突出到人(户)到项目的分配结果。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专项支出,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将分配到人(户)的姓名、地址、金额等情况详细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对于分配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要在施工场所外利用公告栏、公示牌等公开工程概算、资金来源以及施工单位等信息。
  三、公开原则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公开事项。
  四、部门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其他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和下级主管部门开展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工作的指导。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规定
  县乡各部门应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符合公开范围的财政专项资金,在收到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要求分配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分类整理归档,以便于事后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加强指导协调,推进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信息发布和意见反馈等制度,制定考核办法,保障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三)做好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全面把握工作进展,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制定和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自治区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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