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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30
实施时间: 2011-8-30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37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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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有关处室: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8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2009-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评定范围
  (一)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今年仅在企业类纳税人(具有法人资格或非法人资格且在经营地单独纳税,不含核定征收纳税企业)中评定2009-2010年度A(AA、推荐AAA)级(以下简称A级)和B、C、D级纳税信用企业。纳税人连续二个评定年度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授予AA级纳税信用企业称号,连续三个评定年度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企业的,推荐授予AAA级纳税信用企业称号,最高等级为AAA级。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暂不参加A信用等级评定。
  二、评定标准
  按照《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评定标准执行。
  (一)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或注销恢复不满两年的;
  2.非正常原因,一个纳税年度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增值税、营业税零申报或负申报的。
  (二)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纳税人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未按期申报四次以上或代扣代缴未按期申报次数四次以上;
  2.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或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
  3.应纳税(费)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或代扣代缴税(费)入库率在90%以下;
  4.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且累计次数达到四次以上的;
  5.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有四次以上未按期抄报税行为的;
  6.出口企业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有四次以上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7.偷税以及发票违章行为被稽查部门处以补税和罚款,又未被评定为D级的。
  (三)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1.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偷税(指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标准)、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费)退回行为、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等行为;
  2.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3.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除评定为A、C、D级信用以外的企业,评定为B级信用企业。
  三、评定工作的时间和要求
  (一)由于评定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要求纳税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温州市国地税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浙江省2009-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一式二份),分别提交给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将考评结果分类汇总填写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各县(市)纳税信用企业评定工作由各县(市)
  国、地税局确定。
  (三)国税、地税初评得分和等级不一致的,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纯地税户由地税局评定)。
  (四)评定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国、地税局、市国地税局各分局应认真做好总结,并于2011年9月20日前将评定情况及附表1-5分别上报市国、地税局。
  四、为了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温州市国、地税局将在国税、地税网站对初评为A、AA级和推荐为AAA级的信用企业进行公示,D级信用企业由各各主管税务机关预告知。纳税人对公示和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在公示和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县(市)国、地税局、市区国地税各分局或者直接向市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和市地税局征管处反映。对最终评定为A(AA、AAA)级的纳税信用企业和D级信用企业予以通报,并对评定为A(AA、AAA)级的纳税信用企业授予荣誉证书和荣誉牌匾。
  五、激励与监控措施,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一)对A(AA、AA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以下鼓励:
  1.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检查以及发票协查等检查外,自纳税信用等级确定日起,A级纳税人两年内不得重复稽查,AA、AAA级纳税人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稽查;
  2.自认定A级纳税人两年内,纳税评估不得超过一次;评估实地核查必须经县(市)税务局局长批准。
  (二)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管理措施。
  其他等级的监控措施,按照《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2009-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

相关附件:
浙江省2009-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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