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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财会[2011]134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8-22
实施时间: 2011-8-22
法规类型: 保监会有关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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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
  问:保险公司依据《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销售的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如何计算最低资本,在最低资本表中应当如何列示?
  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和列报变额年金保险的最低资本:
  (一)变额年金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按照《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89号)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最低资本,即最低资本为期末非单位准备金与保证利益准备金之和的4%,加上风险保额的0.3%;变额年金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1%,其中,期末负债是指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确定的负债。
  (二)变额年金转变为确定给付利益的年金产品后,比照传统保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执行。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最低资本表“长期人身险业务”的相关项目中反映变额年金的最低资本金额,并将最低资本表中“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项目改为“投资连结及变额年金保单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反映投资连结和变额年金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金额。调整后的最低资本表见本问题解答附件。
  问:在偿付能力报告中,享受各级政府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的应收保费应当如何认可?
  答:保险公司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享受各级政府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的应收保费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
  (一)因各级政府财政补贴资金未到账而形成的应收保费,无论保险责任是否已经终止,均按账龄确定认可价值:账龄不大于9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100%;账龄大于9个月但不大于12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账龄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18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30%;账龄大于18个月的,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其他原因形成的应收保费,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定进行认可。
  问:在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为农业保险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应当计入认可负债还是计入实际资本?
  答:在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为农业保险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不确认为认可负债。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规定,保险公司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时,应当预测并披露下一季度偿付能力。根据上述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如何预测下一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
  答:保险公司在季度报告中预测下一季度偿付能力状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基于业务经营规划预测下一季度偿付能力,各项预测假设应当与公司经营规划一致;
  (二)保险公司应当重点考虑保费增长、投资收益、赔付支出、费用支出、分保、机构设立等因素对下一季度偿付能力的影响;
  (三)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下一季度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其中,资本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例如,所有者增资、募集次级债。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增加一项内容“(五)下季度拟采取的改善偿付能力的措施”,披露下一季度计划的增资、募集次级债等资本交易行为和拟采取的其他改善偿付能力的措施。
  附件:最低资本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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