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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31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85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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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9月1日起,非“一卡通缴税”征收纳税人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首选)或到办税大厅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7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应补缴费款;“一卡通缴税”征收纳税人,请在扣款银行卡中存足应补缴费款(本次应补缴税款约为以前月份正常税款的10%,以后每月多出约1%费款)。
  在9月19日之前申报补缴费款的,不会征收滞纳金。
  自9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月以后的费款均按新征收率2%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修正:

  网上地方教育附加补缴申报操作说明:
http://www.xm-l-tax.gov.cnntent/294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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