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31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96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9月1日起,非“一卡通缴税”征收纳税人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首选)或到办税大厅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7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应补缴费款;“一卡通缴税”征收纳税人,请在扣款银行卡中存足应补缴费款(本次应补缴税款约为以前月份正常税款的10%,以后每月多出约1%费款)。
  在9月19日之前申报补缴费款的,不会征收滞纳金。
  自9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月以后的费款均按新征收率2%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修正:

  网上地方教育附加补缴申报操作说明:
http://www.xm-l-tax.gov.cnntent/29478.shtml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地方教育 苏财规[2012]17 2012/5/22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湘财综[2011]5号 201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新政发[2011]24 2011/3/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 2011/2/1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 陕财税[2023]13 2023/12/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 冀地税函[2003] 2003/12/3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 冀财预[2004]1号 2003/1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 深国税发[2011] 2011/7/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 闽财税[2002]7号 2002/1/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对按 鲁人社发[2013] 20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