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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2011]2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8-18
实施时间: 2011-9-17
失效时间: 2015-8-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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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811”生态文明建设行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811”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专项安排用于补助或奖励污染减排、清洁水源、清洁空气、清洁土壤和绿色创建等行动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811”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减排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资金申报
  第四条  “811”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如下:
  1.污染减排项目。支持列入“十二五”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减排项目,包括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D和氨氮提标改造、污水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置等示范项目;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工业企业深度治理项目;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行业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及低氮燃烧改造项目等。
  2.清洁水源项目。支持列入“清洁水源行动方案”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与治理修复项目;八大水系、运河及平原河网等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项目;印染、食品、医药、化工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等。
  3.清洁空气项目。支持列入“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工业锅炉、水泥行业除尘设施改造项目;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项目;石化、溶剂和涂料使用类、精细化工等典型行业有机废气治理项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项目等。
  4.清洁土壤项目。支持列入“清洁土壤行动方案”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含铅蓄电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及其制品、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项目;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项目等。
  5.绿色创建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支持获得省级以上命名并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绿色系列创建项目。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和综合治理项目。
  第五条  对以下项目“811”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1.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即“三同时”项目)。
  3.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污泥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用于项目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城乡绿化、环境卫生等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5.当年度已获得中央和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6.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
  第六条  “811”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811”生态文明推进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方向和重点,有利于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有利于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有利于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2.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单位。
  3.污染减排和整治项目优先支持前期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地方配套资金基本落实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进度计划,以及项目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将资金绩效考核纳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811”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1.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根据“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结合全省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案;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效益和示范意义;项目建设起止时间和进展情况等。(3)附件:政府下达的整治规划、行动方案、年度计划,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配套资金证明等复印件。
  3.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并填写《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省属企业申请的项目,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811”专项资金审批下达: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分配原则和年度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组织调研和专家评审论证,根据审核意见确定补助项目并下达资金预算。
  第九条  “81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各地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预算,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2.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抓紧项目建设,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811”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补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地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4.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起执行,原《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8]150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建[2015]12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5-7-22
实施时间: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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