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销售增值税征免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15
实施时间: 2011-8-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2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现将纳税人取得污水处理劳务和再生水销售收入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取得污水处理劳务收入和销售自产再生水收入免征增值税,必须按减免税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对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l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对没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或不能提供上述水质标准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津政办发[2015] 2015/10/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2]24 2012/3/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治理 京政发[2016]17 2016/5/5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三区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16]23 2016/11/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 厦国税函[2005] 2005/4/27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2014/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 粤地税函[2003] 2003/6/5
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发改环资[2021] 2021/1/4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9]66 2009/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