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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机关2010年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监[2010]6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6
实施时间: 2010-7-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7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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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机关2010年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机关2010年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方案
  为促进厅机关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财政监督专题会议和全省市县财政局长会议精神,牢固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构建财政部门内设业务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责的同步监督格局,通过以下看上、以外看内、查外促内、查内促管,实现对财政业务工作各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为顺利实现我省千亿元地方财政收入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日常监督
  1、抓好自我监督。各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将自身开展的业务工作作为监督内容,自觉发现业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主动进行纠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改进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效果和效益。
  2、抓好业务服务对象监督。各业务机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将日常监督融入到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在预算编制上,了解预算单位基本情况;掌握预算单位收入构成;鉴别预算单位编制支出预算的真实可靠程度;判断政府采购预算的实际需要。在预算执行上,监督预算单位收入预算是否完整,各项非税收入是否合法合规、应收尽收,票据管理、使用、缴销是否符合规定;监督预算单位是否严格按批复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是否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资金,特别要关注服务对象的各类专项资金立项、拨付、使用等环节;监督预算单位年度内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调整(含预算追加)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上,监督预算单位是否未经批准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开设、变更各类银行账户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存在应撤未撤账户或私立账户设立“小金库”问题,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特别关注单位临时账户的资金收支情况。在政府采购管理上,监督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在资产管理上,监督服务对象的资产实物、台账与会计账簿是否相符;资产购置、转让、变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报废等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投资经营收益、资产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和出租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否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决算编报上,监督单位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在其他财政管理上,结合开展的业务工作,对服务对象在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二)加强专项检查
  1、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各业务机构在做好日常监督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开展好专项检查。在每年部门预算批复后,要选择当年拨付的涉及民生和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或额度较大的财政资金,以及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漏洞合理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经分管厅领导审批,专职监督机构协调、汇总后,编制全厅年度财政同步监督专项检查计划,经厅党组审批后以正式文件下达执行(2010年财政同步监督专项检查计划,详见附件1)。专职监督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和厅党组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自身专项检查内容。
  2、认真组织实施检查。要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详细了解被检查单位及相关法规、政策情况,编制检查方案,组成2人以上的检查组。要按规定程序开展检查,包括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出示证件、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征求被检查人意见、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等。检查结束后各业务机构要安排专人对检查资料进行复核。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由各业务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共同确认后,报请厅领导阅示。
  3、统一进行处理处罚。各业务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负责起草处理决定、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并送交专职监督机构审核,经法规机构复核后由专职监督机构统一以黑财监文号下达。
  4、跟踪问效落实整改。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业务机构要加强与被检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对其提出内容具体、时限明确、措施可行的整改意见,并深入到被检查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帮助其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与制约机制。同时,各业务机构要积极执行暂停财政拨款或核减有关款项的处理决定,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而又无力上缴的单位,要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扣缴。
  (三)加强内部监督
  专职监督机构要按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要求,逐步开展厅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有关业务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财政同步监督是实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各业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抓好落实。要按照全省市县财政局长会议的总体部署和黑财监〔2009〕82号四个规范性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本机构财政同步监督工作的推进措施,切实达到“共同参与、统一协调、全程监督、规范管理”的目标。同时,各业务机构内部要加强协调配合,责任人和联络员要各司其职,经常召开会议研究同步监督工作,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工作推进情况。专职监督机构要做好财政同步监督的综合、协调和督促工作,实现检查结果共享。
  (二)建立工作台账。具有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各业务机构要建立反映预算单位基本情况和专项资金指标等基础数据的统计台账,并及时进行记录(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无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各业务机构要按业务流程或关键环节建立台账;专职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业务机构建立台账情况的检查指导。同时,各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搞好档案管理;要依据项目类别、被检查单位,对相关资料分类立卷归档,并确定具体负责人员管理,便于监督结果共享使用和同步监督领导小组考核。
  (三)严格工作考核。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由专职监督机构牵头,随时了解各业务机构同步监督工作进度、效果及相关资料,做好考核台账的登录工作。日常考核重点关注各业务机构年度工作要点中是否包括财政同步监督内容、是否召开会议研究财政同步监督工作和开展业务培训、是否认真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是否建立台账、是否及时报送专项检查计划、是否按计划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工作底稿和报告是否齐全、是否填写检查工作日记、是否针对检查的问题建立健全财政管理制度、是否及时落实整改等。预算和国库机构对各业务机构预算编制、追加指标、资金审批、暂停拨款、核减款项、扣缴资金、决算编报等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要给予评价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专职监督机构。年终考核工作由同步监督考核组与厅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报经厅党组审定后予以通报,并纳入厅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同时,为随时了解全厅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情况,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各业务机构要及时做好季度小结、年度总结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季度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情况,专职监督机构要与各业务机构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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