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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字[2007]9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8-6
实施时间: 2007-8-6
失效时间: 2009-6-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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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宁波不发):
  为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重点培育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带动力强、运作规范的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供销社合作社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重点培育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带动力强的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文件精神,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不含宁波,下同)供销社系统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奖励。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发展与提高并举、突出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办社方向,以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改造成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持全省供销社系统组建的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10大主导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用于以供销社系统为主举办的,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农信担保公司奖励;
  (三)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入社农户开展农业科技培训服务补助。
  第五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专业合作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管理民主,产权清晰,运作正常规范;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
  (三)具有比较紧密的产业化经营体系,适应食品安全要求的标准化生产能力,产品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四)入社社员1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80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新办的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3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申请扶持资金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对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作出说明);
  (二)扶持资金申请表(表式见附1);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五)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六)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七条 扶持资金采取贴息、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农业科技培训服务按一定额度给予贴息或补助;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做出突出成绩的农信担保公司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和供销社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其中:区属单位上报材料由区财政和供销社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和供销社部门。各市、县(市)财政和供销社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后,按每年各市、县(市、区)不超过1家推荐;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每年可再择优推荐1家新办的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于7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省属单位上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于7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逾期或材料不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二)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收到各市、县(市)和省属单位申报材料后,要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要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将专项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部门。
  (三)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对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考核奖励按有关考核办法另行报批。
  第十条 扶持资金监督检查、违规处理:
  (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扶持项目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当地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各级供销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将扶持资金使用和检查情况联合上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的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扶持资金。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扶持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由当地供销社负责将扶持资金追回上交省财政。单位违法违规的,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单位的扶持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浙财企二字〔2004〕37号)同时停止执行。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企字[2009]13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6/5
  实施时间:2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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