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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构建财政同步监督格局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黑财监[2009]7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8-31
实施时间: 2009-8-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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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厅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尽快建立符合现代财政管理需要的财政监督新机制,强化监管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
  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于构建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中心工作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运行全过程之中,用制度和机制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与合理有效使用。要根据目前财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牢固树立大监督理念,增强科学化精细化监督意识,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与履行财政资金分配职能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各业务部门和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体系,形成财政部门“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同步监督机制,彻底改变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的现象,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统筹规划,积极构建财政同步监督格局
  (一)总体目标。通过建立适应公共财政需要的“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同步监督机制,促进形成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的财政管理运行体系,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科学有效监督,构建稳定长效的财政监督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共同履行监督职责。财政监督是财政各业务部门和专职监督机构的共同职责,要实现财政监督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专职监督与日常监督的有机融合。二是坚持寓管理于服务。坚持监督检查与督促整改、整章建制相结合,从单纯查处问题转变为促进规范管理,从临时性事后检查转变为经常性的全过程监控,促进被检查单位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三是坚持依法监督。通过完善财政内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依法实施监督,并促进被监督对象加强财政财务制度建设,按法律法规办事。四是坚持内外并举。内外结合,统筹兼顾,既要重视对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又要重视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分配过程的监控,实现“查外促内,查内促管”。
  (三)主要内容。构建财政同步监督格局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多个方面,包括建立以“财政内部监督、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会计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四大财政监督体系。
  一是构建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位一体”的内部监督体系。形成业务部门日常管理监督、专职监督机构专职监督、业务部门与专职监督机构相互结合的多层次监督框架,实现财政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核证相结合,涵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整体优势。
  二是构建财政收入政策制定、执行、管理的收入监督体系。重点是对税务机关征收和收缴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征管质量进行再监督,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进行监督。
  三是构建财政支出审核、调查、跟踪管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支出监督体系。重点加强对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及基本建设支出等各项支出资金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重点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四是构建会计信息行业管理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会计监督体系。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以遏制会计造假、规范会计秩序、服务宏观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强化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严厉打击会计造假行为和扰乱会计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逐步健全会计监督社会化体系。
  (四)职责划分。在财政同步监督格局下,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财政业务管理的内容、范围以及相关规定,做好分管业务的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预算单位人员、资产、经费和专项资金指标统计台账,全面掌握各预算单位人员变动、资产配置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切实将财政监管工作延伸到财政“资金链”的末端——用款单位。同时,要按照管理要求,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预算管理机构:负责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督;负责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具体要把握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三个环节。事前,要认真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审核、重大支出项目审核以及财税政策调研等项工作,将部门所有的收支,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同渠道取得的收入,以及相应安排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各项支出,全部编入部门预算;事中,要充分利用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逐步开展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实时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事后,要重视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加大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将结余资金情况和预算编制切实结合起来,进一步修正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国库管理机构:负责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控;负责对财政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预算单位部门决算的审查监督。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对非税收入征管政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非税收入项目设立、标准、取消、更改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发放、核销等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预算收支职能管理机构:参与分管部门相关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和充实完善工作,并监督财税政策的执行,搞好跟踪问效;负责对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跟踪监控,并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与监督;负责对预算单位资金、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预算单位其它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监督。
  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宣传贯彻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拟订地方性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对会计账簿设置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进行监督;负责对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监督;负责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进行监督;负责对各类会计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
  专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制定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负责财政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和实施,并按规定统一办理财政检查处理处罚;运用审查、稽核、检查、调查等手段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重大项目或事项以及异常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预算执行管理情况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在线实时监控;负责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的财政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实施再监督;与人事管理和财政法制机构共同开展内部监督工作。
  三、强化措施,努力实现财政同步监督目标
  构建财政同步监督格局,是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做好新形势下财政工作的客观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努力实现财政同步监督工作目标。
  (一)高度重视监督。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财政监督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整合监督工作力量,优化财政管理工作流程,在财政部门内部形成“人人抓监督、事事有监督”的良好氛围,实现财政同步监督。
  (二)明确监管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业务流、资金流设计管理与监督制度,通过开展三个层面的监督检查,实现财政同步监督。一是做好分管业务的日常监督。各业务机构要明确资金监管的责任人,各责任人要结合分管业务,采取网上监督与到分管单位检查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在预算编审环节,要深入预算单位监督检查资产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管理、财政票据使用和非税收入收缴等情况,确保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能与经营性收入相混淆;在预算执行环节,充分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细化支出标准,明确支出范围,并将日常监管数据及时登记有关台账,实现对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活动的全过程日常管理监督。二是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同步监管。各业务机构要建立项目资金跟踪监管档案,在专项资金拨付后要实行跟踪检查,既跟踪资金到位情况,防止滞拨、截留资金,又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会计核算、项目质量及使用情况,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保持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专项资金流向、项目进度和使用效益。三是发挥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实行监督检查工作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处理处罚,充分发挥专职监督机构的牵头协调和再监督作用。省厅监督检查局每年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和重点部门、行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各市县监督部门对省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检查。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业务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清理不符合财政工作实际的政策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和充实完善可操作、可检查的财政政策和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四)重视成果利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成果与信息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黑财监[2008]1号)要求,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监督检查情况通报会以及联合检查等方式,定期反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和整改建议,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协调机制,确保监督成果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五)注重调研总结。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开展推进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建设调研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加强财政同步监督、开展财政监督管理年活动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结合实践,大胆创新,不断健全各项工作规范,促进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监督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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