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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字[2009]1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6-5
实施时间: 2009-6-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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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调整优化省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将供销社系统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并制定《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二○○九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供销社为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不含宁波,下同)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奖励、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购销网络体系建设。
  第三条 扶持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三)以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为目标,加强供销社农村流通职能,促进供销社整体为农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全省供销社系统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组建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以供销社系统为主举办的并主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农信担保公司的奖励;
  (三)供销社系统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建农资配送中心建设以及测土配方、科技培训等农资科技服务;
  (四)供销社系统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产地农产品市场建设等。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申请条件
  (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独立核算、管理运作规范、在行业内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信担保公司、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带动力强的农产品流通网络骨干企业。
  (二)与供销社社有资本紧密联结,产权清晰。
  (三)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入社社员1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80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市县新办的特色农民合作社入社社员3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较大,自我发展能力较强,建设项目清晰;实施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产业主导作用明显,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五)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应同时具备:农资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符合商务部《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的农资连锁门店不少于20家;管理规范、诚信经营,近年来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行为。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同时具备:发展前景好、规模扩大较快、交易手段较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区域骨干市场;带动地产农产品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或具有5家以上营销网点,带动20家以上专业合作社或种养殖大户农产品销售的产地农产品市场或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扶持资金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申请文件要对项目实施、投资及绩效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财务会计报告;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建立项目库。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供销社和省本级单位将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报对象和项目上报省供销社,由省供销社审核、筛选确认后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一年一定,原则上只有入选当年项目库的单位才有正式申报资格。
  (二)下发申报通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下发组织申报扶持资金的通知。
  (三)单位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入选项目库的单位,应按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所在市、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完整的申报材料,材料中须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市、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审核上报。市、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对项目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审核,内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的企业不得入选。审核通过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五)项目公示和确认。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市、区)和省属单位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抽查审核。审核后对拟安排项目在省供销社网站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将扶持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部门。
  (六)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对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考核奖励按有关考核办法另行报批。
  第九条 扶持资金监督检查、违规处理:
  (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扶持项目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当地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各级供销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将扶持资金使用和检查情况联合上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地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扶持资金。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扶持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由当地供销社负责将扶持资金追回上交省财政。单位违法违规的,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单位的扶持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91号)、《浙江省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98号)、《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9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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