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11]38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7-11
实施时间: 2011-7-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涉税项目收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文件,取消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新疆地区网点建设费,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11年4月1日起,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不得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新疆地区不得收取网点建设费;对于4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新疆地区网点建设费,一律无条件退还纳税人。
  二、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必须免费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培训,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培训、辅导等相关费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国家规定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收费项目和依据明确告知每一户一般纳税人。要切实履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职责,严格监督服务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尤其是不得强制销售、搭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商品。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对未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会 浙注协[2008]48 2008/7/24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经委、计委、监委、审计局纠风办 沪财综[1998]47 1998/1/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有关 湘价费[2013]42 2013/3/2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企业部分代办服务项目有关收费问题 闽价服[2012]24 2012/6/15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11]16号 2011/3/31
中国期货业协会收费自律承诺书 2021/8/18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 苏价服[2012]21 2012/8/20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2012年春季中小学校 陕西省物价局公 2012/2/3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 哈政办综[2005] 2005/12/6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 深价[2000]41号 2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