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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11]20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5-11
实施时间: 2011-5-1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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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于2011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对不规范、不合法的劳务派遣行为予以全面整治,切实净化劳务派遣市场,促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化,积极探索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有利于企业用工、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的劳务派遣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对我省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包括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使用劳动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进行抽查,特别是对跨地区派遣和派遣劳动者1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上或占用工总数比例达30%以上的用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主要是对我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 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以异地参保等方式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况等。
  2. 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和规模情况,执行工作时间等国家劳动标准情况,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加班工资情况,落实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以及通过“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等。
  3. 其他与劳务派遣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括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有关内容告知劳动者,是否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参加工会权利,是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派遣劳动者等。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6月 1日至6月7日)。各地要结合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对专项检查进行宣传发动和具体部署。结合劳务派遣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宣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此次专项检查的要求和内容,督促单位自我对照,自查自纠,积极营造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的氛围和环境。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具体检查计划,将摸底调查所掌握的单位全部分片包干到网格、责任落实到人,为下一步实施全覆盖检查打下基础。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6月8日至6月27日)。各地依据工作方案,组织若干检查小组,集中进行实地执法检查。通过察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派遣职工等方式,全面深入地检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拖欠和克扣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侵害被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是总结整改阶段(6月28日至30日)。各地对前一阶段集中开展的检查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明确专人定点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监管。对专项检查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对策和建议,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迅速完成各项部署准备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效果到位。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的调度和督查,全面指导、推动、监督检查全过程,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和协理员的作用,积极抽调业务精、素质好、原则强的骨干人员参与检查,确保专项检查有序有力开展。
  (二)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地要将宣传贯穿专项检查的始终,通过多种途径普及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自觉守法,在谋求企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深入劳务派遣单位特别是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大且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普法指导活动。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建立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地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要通过制订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等形式,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较大的用工单位,要逐步规范其用工行为,引导其采取直接用工方式,逐步减少劳务派遣用工规模。
  (三)畅通渠道,严格执法。各级要积极畅通电话、网络和窗口等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全省12333统一受理的优势,及时高效地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要重点查处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要针对部分用工单位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大量实习学生顶岗工作甚至严重超时加班,以及通过“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责任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依法处理一批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制度,长效管理。各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定期报告制度,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动态监管。要继续落实并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制度,引导用工单位进行合理的工资分配。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的作用,将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较多的用工单位作为网格监管的重点对象,通过组织开展法律宣传、业务培训、个案指导等活动,切实提高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和水平。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全面汇总数据信息,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6月10日前,各市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厅;6月30日前,各市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和汇总数据(见附件)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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