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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字[2009]18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8-4
实施时间: 2009-8-4
失效时间: 2011-8-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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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省级财政将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力度。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服务业加快发展,我们对《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财企〔2006〕17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一般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当年工作重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四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1.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发展。优先扶持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发展,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2.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支持总部经济、创意产业、物流园区、软件基地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商业街区等消费性服务业集聚区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具体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适当予以补助。
  3.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重点支持经营状况在全省同类企业名列前茅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信息系统、现代物流标准化和物流统计直报体系建设等项目。具体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适当予以补助。
  4.支持省级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社会化运作及为企业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全省性行业协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新获得上市公司审计或评估资格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5.支持服务业领域标准化建设。鼓励服务业领域开展行业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建设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6.加大小型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具体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7.对服务业国债项目给予适当配套。具体配套办法根据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
  8.其他需要支持的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 申请省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2.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浙江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快报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六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申请程序
  1.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要求,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联合组织项目申报。
  2.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直接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等;
  (3)项目核准(备案)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对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书;
  (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5)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市)上报的项目及材料,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结构进行评审,共同提出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意见,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按项目单位财政隶属关系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县(市)财政局及省级有关单位。
  第八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各市、县(市)应根据财力可能相应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对于各地组织申报的项目,当地已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的,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将给予优先安排。
  2.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所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备案。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县(市)财政和省级有关单位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对于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请省服务业引导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
  每年年度终了,省发改委要及时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并向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报告;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厅安排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财企〔2006〕171号)同时停止执行。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企[2011]227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7/28
实施时间:201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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