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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企”协作服务我省外贸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11]12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8-22
实施时间: 2011-8-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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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商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商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今年5月,省国税局和省商务厅联合举办了“推进税贸协作   服务外贸发展”高层交流会,共商发展之计,共议服务之举,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税贸企”协作,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国际化战略实施,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在更高层次上不断发展。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更紧密税贸协作机制。各级国税、商务部门要建立主管领导工作会商机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磋商、交流外贸进出口和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策和部署。要明确双方联系责任部门,指定联络员加强联系配合,视工作需要进行日常性工作会商,就外贸进出口和出口退税方面的形势、政策及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沟通。要定期交换日常信息,共享税贸双方信息;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和政策研讨,形成政策合力;持续改进和优化服务,共同指导和服务企业;共同规范管理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预警评估,严防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建立重点出口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省国税局、省商务厅已商定409户重点出口企业(详见附件)作为双方定点联系企业,并各指定一名客户协调员,具体负责与定点企业高层沟通、政策服务、风险分析。同一企业,国税、商务各配置两位客户协调员,一位由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已配置大企业客户协调员的除外)、省商务厅财务处人员分别担任,另一位由主管国税、商务局分管局长担任。省国税局客户协调员为货物劳务税处王进凤副处长,省商务厅客户协调员为财务处邱钟娴副处长。
  1、客户协调员之间应就企业日常进出口业务、重大经营策略变化、重要涉税涉贸事项、个性化服务举措的提供等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
  2、省国税、商务部门客户协调员应定期了解、收集各项涉税涉贸政策在企业的执行情况及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法规和政策管理部门反馈。
  客户协调员应主动向重点出口企业定期提供:国家进出口政策调整情况的及时通报与解读;以开放型经济发展为重点的便捷、高效的政策支持;江苏进出口情况及国际市场态势;涉税涉贸的高层沟通。
  3、重点出口企业发生重大经营策略变化的,应及时向客户协调员通报,并可向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事前风险提醒服务。对外贸法、税法有规定,但实际情况较为复杂或对政策适用存在不确定等情况,重点出口企业可书面申请并经省国税、商务部门同意开展政策确定性沟通,明确口径,减少风险。
  4、重点出口企业应遵守外贸出口经营秩序,规范从事出口业务。要建立健全税贸风险内控体系,与税务、商务部门及时共享涉税涉贸信息,及时通报涉税涉贸问题。
  5、客户协调员应按年度将重点出口企业通报的重大经营策略变化信息、涉税事项书面申请、税贸重要管理活动结果等资料完整保存归档,并按有关保密规定保存、使用企业的相关资料和税务工作资料。
  三、各级国税、商务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十二五”发展的主题和主线,准确把握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新趋势、新定位,以“税贸企”协作为重要载体,进一步丰富协作内容、拓展协作领域,充分发挥税收、外贸政策导向作用,助推我省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提升江苏产业国际竞争力。
  附件: 省定点联系重点出口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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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定点联系重点出口企业名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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