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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本级教育附加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农[2004]2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3-27
实施时间: 2005-3-27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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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教育附加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南昌市市本级教育附加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市本级教育附加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部门预算改革的需要,规范教育附加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费附加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地税部门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费、教育部门代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及城市维护费用于教育的部分。
  第三条 教育附加费要用于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改善。
  第四条 教育附加费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统筹兼顾的原则。教育附加费专项资金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 科学论证的原则。对申报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其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使用范围。
  (三) 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的财力状况,优先安排解决急需,可行的项目。
  (四) 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教育部门对教育附加费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五) 专款专用原则。教育附加费专项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教育附加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本级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预算收支计划、资金下达拨付,参与项目的论证、遴选研究、监督检查工作,
  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初步遴选,汇总申报项目;提出教育附加费资金使用方案,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提出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计划;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申报、实施具体项目,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文件制度规定,合理使用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教育部门所属单位申请教育附加费专项资金,应填报《教育附加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0,随单位年度预算报送市教育局。
  第七条 市教育局将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建立下年度需安排项目支出的项目库,于每年10月底以前随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 项目的具体安排在项目库中选取,市教育局根据年度教育附加费资金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九条 对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调整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调整计划通知。
  第十条 市教育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教育附加费支出预算按照收入进度分批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按中标通知书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四章 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绩效分析材料,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绩效考评和验收,跨年度项目,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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