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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1-2
实施时间: 2010-11-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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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南昌市科技保险保费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推进南昌市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0]17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昌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南昌市科技保险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推进南昌市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保险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科保补助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保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补助资金。2010年从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200万元作为此项补助资金,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300万元,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市科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南昌市科技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搭建科技保险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保服务平台”),科保服务平台主要负责科技保险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市科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对象必须为南昌市行政区内登记注册并落户,且研发的技术和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以及相关管理团队、科研团队等已经发生科技保险保费的投保单位。
  申请市科保补助资金的企业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生产、经营为主营业务,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2、拥有一定自主研发的技术储备(含授权的专利、登记的成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授权转让的技术或专有技术等;
  3、拥有技术研发的场所,每年用于研发的自筹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市科保补助资金补助的投保险种必须是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共同确定的险种。
  1、企业财险类:高新科技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财产综合险、高新技术财产一切险、物流货物保险。
  2、责任保险类: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类:高新技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
  4、人身险类:高新技术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5、以及科技部和保监会共同确定的新增险种。
  第三章 资金补助方式和比例
  第七条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后,按规定流程申请补助。对财险类、责任保险类的保费补助可优先于信用保证类、人身类保险。申请单位已享受其他同类财政补助的,本资金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对参加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企业,投保财险类和责任保险的补助最高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类的最高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保单位,由科技保险服务平台负责受理其补助申请,每年分两次受理(受理起止时间为每年4月1至5月31日和9月1日至10月31日)。
  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南昌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
  3、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
  4、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凭证及发票;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完整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科技保险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科技保险服务平台在每次受理截止时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初审;
  第十一条 科技保险服务平台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汇总,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会审确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会审意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局根据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按阶段报送科技保险服务平台备案,由科技保险服务平台汇总后呈报市科技局。
  保险公司对于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求退保的,应首先征得科技保险服务平台书面同意,并将相应补助资金退还财政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未经科技保险服务平台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擅自给予企业退保的,相应补助资金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已获得补助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其投保项目的实施情况。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追回资金并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保险服务平台管理费按科技保险专项资金总额的6%提取,由南昌市科技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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