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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库[2011]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7
实施时间: 2010-1-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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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市辖区内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研究制定了《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元月七日
  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江西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4]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市级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市级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市级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市级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设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级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股份制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设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行账户包括二类:零余额账户和非零余额账户。
  第八条 市级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包括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项目专户零余额账户、其他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三类。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项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活动,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市财政局批准开设的其他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划拨工会、食堂、党团经费、公费医疗经费,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项目专户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项目专户中的各项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活动。其他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单位的其他资金收入收缴和划转财政专户的资金活动。
  第九条 市级单位非零余额账户,包括未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市级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和已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市级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经财政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未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市级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已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市级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经财政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单位专项资金的收付活动。
  第十条 根据《南昌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洪府发[2003]46号)的要求,市级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零余额账户,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才能开设非零余额账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核批准可开设一个非零余额账户。
  第十一条 市级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开设银行账户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设银行账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性质、用途和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市编办批准本单位成立及其性质的文件;
  2、有关法规、中央、省市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有关文件;
  3、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对市级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按规定可以开设的银行账户,在接受市级单位开户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开设银行账户规定的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开户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
  非零余额账户开设的批复,由市财政局为市级单位核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批复书》(附件一),并加盖“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章”。
  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开设的批复,由市财政局为市级单位核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附件二),并加盖“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章”。
  财政基建、重大重点项目、城市维护费等专户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的批复,由市财政局在市级单位填制的《单位项目分账户开设申请表》(附件三)中签署同意开户的意见,并加盖“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章”。
  其他资金的收入零余额账户开设的批复,同非零余额账户开设的批复一致。
  第十四条 市级单位非零余额账户和其他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经市财政审核后,由开户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批复书》及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立银行账户业务。
  第十五条 市级单位在开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四),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国库集中支付的经办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及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立市级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市级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后,由其国库集中支付主承办行填写《南昌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银行开户情况表》(附件五)将所开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
  市级单位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其开户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单位项目分账户开设申请表》及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立账户业务。
  第十七条 市级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通知,在开好账号之后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六)。印鉴卡内容如需变更,市级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 市级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核批后,方可开设银行账户。具体办理流程见《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流程图》(附件七)及《南昌市财政局开设(变更)账户审核意见专笺》(附件八)。
  第三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市级单位的非零余额账户因故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应携带申请报告、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由市财政局开具《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批复书》。原银行账户应按规定撤销,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一) 市级单位因名称变更,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二) 市级单位合并,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 市级单位办公地址搬迁的,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 因与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的,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五) 其他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六) 其他按规定需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市级单位的非零余额账户因故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应携带申请报告、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送市财政局办理变更、销户手续,由市财政局开具《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批复书》。原银行账户应按规定撤销,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一) 市级单位因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 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单位变更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单位不变更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代理银行,但发生以下变更零余额账户情况,应在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市财政局办理变更手续,由市财政局出具《单位零余额账户变更审批函》,通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代理银行。
  1、市级单位因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市级单位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3、市级单位变更业务办理网点的;
  4、市级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
  5、其他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级单位被合并的,其非零余额账户按规定应先予以撤销,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将销户单送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级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销非零余额账户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非零余额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并将销户单送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单位非零余额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销户,并将销户单送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对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期间,原账户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非零余额账户,在开设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将销户单送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单位因合并、机构改革等原因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零余额账户开设的规定程序办理撤销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市级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市级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市级单位账户管理电子档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和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条 未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银行不得为市级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业务。
  第三十一条 市级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开设、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督促后仍不纠正的,应按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对市级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银行擅自为市级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对市级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本文规定予以处理;对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应监督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市级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查处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局应按本办法规定对市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市级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单位和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市级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市级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市监察局进行处理;涉及应追究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市监察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移交市监察局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账户用途,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四) 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的;
  (五) 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取消该金融机构为市级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市级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
  (二) 允许市级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 已知是市级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 明知是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而为市级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市级单位在本办法前已经开设的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未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的,应报市财政局重新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市级单位开设外汇账户,应比照本办法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批复书、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2、单位项目分账户开设申请表
  3、南昌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银行开户情况表
  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
  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流程图
  5、南昌市财政局开设(变更)账户审核意见专笺

相关附件:
1、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批复书、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2、单位项目分账户开设申请表    
3、南昌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银行开户情况表、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    
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流程图.doc    
5、南昌市财政局开设(变更)账户审核意见专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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