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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对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购[2006]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3-7
实施时间: 2006-3-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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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协议供货商:
  我市陆续推出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公务用车协议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等项协议(定点)供货制度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体现政府采购的功能,促进协议(定点)供货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1、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定点)供货价是最高限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购买协议(定点)供货物品时应结合市场的波动主动与供货商充分商榷价格,争取最大的优惠。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协议(定点)供货范围之内的物品时,需向多家协议供货商询价,按属低原则采购。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货物时,确有证据表明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配置、相同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协议(定点)供货商之外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价格更低,同时,供应商应向市政府采购办承诺能够给予其他政府采购单位同等优惠条件,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后,可以向协议(定点)供货商之外的商家购买。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如发现协议(定点)供货商有价格欺诈或履约失信等行为,请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政府采购办将认真查处。
  二○○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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