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车管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1]9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8-16
实施时间: 2011-8-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增加我局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请示》(沪公后〔2011〕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做好本市部分车管业务受理网点的扩大调整工作,同意增加各区县公安局为“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使证工本费”、“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具体收费项目及对应的车管业务详见附表)。
  二、市与区县公安局开展车管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局供应;收费收入自2011年10月起由市与区县公安局分别全额缴入市和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2011年由市级财政统一承担,2012年起由同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请在接函后即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到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范围进行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区县车管业务对应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区县车管业务对应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 闽价通告[2014] 2014/10/1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取消部门涉企行 沪国税征科[201 2011/2/1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2/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 京财综[2014]11 2014/6/27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皖价费[2013]72 2013/6/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 沪财预[2013]67 2013/7/3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闽价费[2016]92 2016/4/5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粤财综[2001]11 2001/2/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厦财综[2011]34 2011/10/26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 2017/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