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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民政局国家统计局南昌调查队关于印发《南昌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调字[2011]7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3
实施时间: 2011-6-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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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各县(区)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好《省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赣发改电字[2010]26号)精神,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南昌调查队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南昌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物价局 南昌市民政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南昌调查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南昌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11]757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意见(洪府发[2010]31号)文件要求,为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当月同比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月同比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停止联动;上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则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修改后的《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第二十条执行。
  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
  三、补贴办法和标准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发放,直至停止。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每人每月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涨幅。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1+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涨幅)。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按10元发放;农村每人每月补贴不足5元,按5元发放。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办法。
  四、资金保障
  物价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可用部分价格调节基金支付。
  五、部门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要把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各县(区)认为有必要,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物价局等五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调整标准工作,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统计调查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负责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调查、测算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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