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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84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16
实施时间: 2011-8-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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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稳定物价“三项建设”工作,规范平价商店价格行为,发挥价格监测预警的职能作用,确保“三项建设”稳价惠民落到实处,根据“三项建设”工作部署,我局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省物价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统一制定全省平价商店价格监测目录,组织指导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平价商店采报价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定目录实施价格监测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平价商店价格和市场价格监测数据的整理、核查、分析和发布,组织指导本区域内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巡视预警和采报价人员培训等工作。
  平价商店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专(兼)职采报价人员和专用设备,负责本商店的价格信息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做好价格信息台账管理;配合政府价格主要部门做好市场价格巡查、调查、分析和预警等监测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监测品种确定
  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内容是粮、油、肉、禽、蛋、菜等40个商品品种(详见附件1)的平价商店销售量和销售价,以及非平价商店市场平均价。省规定的监测目录中未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品种,由各地结合实际经营自行选定,并在“规格等级”栏中加以注明。平价商店和非平价商店采集品种的规格、等级应该相同。商品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市场产销情况变化确需更换规格的,应在报表备注栏中说明。
  (二)监测点设置
  各地建立的平价商店都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加强对平价商店经营行为的监管,规范其价格行为,引导平价商店合理形成价格。监测点设置分为平价商店和非平价商店两种形式,价格监测既要采集平价商店经营商品零售价格,也要采集同一区域市场平均价格进行对比分析,非平价商店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布点,所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做好填报登记工作(见附件2),并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1.平价商店价格监测点。所有平价商店将全部列入价格监测点。
  2.非平价商店价格监测点。各地应结合常规价格监测布点,在市辖区内合理地选择若干家与平价商店监测点同一区域内的、监测基础较好的农贸市场或超市作为非平价商店价格监测点,通过采集与平价商店价格监测目录规定的品种规格相同的商品零售价格,汇总计算出能代表和反映当地价格水平的市场平均价格。
  (三)监测数据的采集、报送与发布
  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将采用价格监测点或价格主管部门采集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初审,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复审的采集报送方式。
  1.监测数据采集。平价商店价格数据上午10时30分前完成采集;非平价商店价格数据上午11时30分前完成采集,并汇总计算当地市场平均价格。
  2.监测数据采报时间。报价周期采取每工作日一报,防范市场价格异动时期将启动每日一报。监测数据于采价日上午12时前通过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系统(http://210.76.65.163:81/warning/)报送。
  3.监测数据发布。各地在采集非平价商店价格数据后,汇总计算出市场平均价,并于采价日15时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发布,并作为第二天平价商店设定平价商品零售价格的参考指标,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四)监视预警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平价商店价格数据采集、报送、发布的同时,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调查、分析和预警工作,深入分析农副产品价格走势,及时发现和报告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每月25日15时前上报当地平价商店价格监测情况分析材料。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和迹象时,应按规定立即启动预警工作预案,自动进入预警状态;及时了解和反映平价商店经营商品的供求、价格等情况,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的前瞻性、有效性。
  (五)考核评比
  为保障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我局将依据《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9月1日起将对各地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进行考核,并将有关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各地要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测考核工作,把监测点采报价情况纳入本年度平价商店评定考核指标及内容,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稳定物价的重要性,把平价商店价格监测作为新时期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大事来抓,加强对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平价商店的价格监测和经营管理工作,保证平价商店价格监测网络建设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地要建立健全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考核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位,责任到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数据、信息的采报、审核、分析、预警和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平价商店采报价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平价商店价格监测有序开展。
  (三)措施得力,保障有力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真抓实干。要加大对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的指导,每月定期对平价商店进行巡查,认真核查价格监测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帮助整改。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11〕448号的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农副产品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建设,并将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支出安排,促进平价商店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健康发展。
  (四)创新观念,引导舆论
  平价商店价格监测是我省在稳价惠民工作的新举措,也是我省新时期价格监测工作新思路的有力探索,各地要勇于担当,大胆创新,转变思路,突破传统,通过平价商店价格监测,逐步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和监测点四级价格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实现采价直报、分级管理、资源共享、上下联动等监测预警模式的创新,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对市场价格异动的及时发现和应对措施的有效能力。要加强平价商店价格监测信息的权威发布,宣传推进平价商店价格监测稳定物价、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工作动态、经验和成效,营造有利于开展平价商店建设的舆论氛围,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在稳价惠民利企中的积极作用。
  请各地于8月22日前将《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汇总表》(详见附件2)通过省物价局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科,同时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登记表》(详见附件3)邮寄到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我局将给各价格监测点下发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的用户账号和初始密码。
  附件:1.广东省平价商店农副产品价格监测目录(首批)
  2.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汇总表
  3.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登记表
  (联系人:杨仲棋   联系电话:020-87602317)

相关附件:
1.广东省平价商店农副产品价格监测目录(首批).doc    
2.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汇总表.doc    
3.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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