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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11]4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1-8-12
实施时间: 2011-8-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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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10]66号)要求,减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各市(州)人民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一)启动联动机制以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一定幅度时,各市(州)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统一启动联动机制。
  (二)在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启动联动机制以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依据。在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并超过当地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各市(州)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四)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各地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发放和标准
  (一)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农村或按季)发放,直至停止。
  (二)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当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地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数据,科学测算不同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合理划定具体补贴标准。最低补贴金额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五、资金筹集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鉴于建立联动机制后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各地应将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六、工作职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
  (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等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必要时提出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的建议,安排对困难地区的补贴资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组织对联动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1年8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在报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统计调查部门发布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保障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经费。
  (六)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及所需资金的调整、测算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即领取国家助学金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领取国家助学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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