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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发[2010]8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3-29
实施时间: 2010-3-2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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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已经2009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并办理了“农转非”的在册的被征地农民。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 被征地农民以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按实际年龄进行划分,实施分类保障。1997年1月1日至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按原征地安置了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县、区根据财力和各方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妥善解决。具体保障人员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并予以公示后,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三)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承包土地完全被征的农户,其家庭成员可以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部分被征的农户,其家庭成员按照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的比例转为非农业户籍。
  (四) 被征地农民原已参加老农保的,其原享受待遇不变,同时也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不再享受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
  (五) 被征地后仍以土地为生或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未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不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其社会保障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和农村低保范围。
  二、保障办法和标准
  (六)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籍后一般以户(包括按比例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为单元,以行政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确认参保资格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核发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七) 被征地农民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如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折算,折算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八) 已经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后,根据其就业形式,分别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续保。续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合并计算。
  (九) 县、区财政、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承受能力强,被征地农民缴费和财政补贴到位,城镇企业基本养老基金结余多的,可直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同意后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待遇。
  (十)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分不同年龄段实行一次性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到社保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为批准征地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后续保的,其缴费基数按我市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一) 被征地农民以批准征地基准日时的实际年龄为准,按照以下年龄段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
  男16-21周岁、女16-20周岁,一次性缴费2年;
  男22-27周岁、女21-24周岁,一次性缴费4年;
  男28-33周岁,女25-28周岁,一次性缴费6年;
  男34-39周岁、女29-32周岁,一次性缴费8年;
  男40-44周岁、女33-36周岁,一次性缴费10年;
  男45-49周岁、女37-40周岁,一次性缴费12年;
  男50-54周岁、女41-44周岁,一次性缴费14年;
  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一次性缴费15年。
  (十二)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可办理退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十三) 基本养老金一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6]41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中新人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十四)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县、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确定,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含),同时还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五) 被征地农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不改变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的参保关系,其个人帐户和养老保险关系不作转移;调动或户口迁移到本辖区外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可办理转移;出国(境)定居,可向本人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基金筹集和管理
  (十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区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十七)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帐户。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按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确定;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应按照筹集比例从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中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未支付完的余额;并结合当地实际,发给适当丧葬抚恤费。
  (十八)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缴纳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政府承担部分全部纳入征地成本。
  (十九) 各县、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政府承担部分资金来源为:
  1、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8%计提的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
  3、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4、其他资金。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个人承担部分资金来源为:
  1、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
  2、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
  3、集体补助资金;
  4、当地政府补助资金。
  (二十) 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资金,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由出让土地收益的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集中办理,统一划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十一)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二十二) 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帐务处理及相关管理的同时,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台帐,记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收缴情况、发放情况、当地财政补助情况及基金结余情况。
  四、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十三) 各县、区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县、区已经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应与本指导意见进行合理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二十四)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工作组织实施,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具体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政府承担资金、补助基金筹集调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及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公安、教育、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十五)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切实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须程序,对未出台保障实施办法、未落实保障费用、未按规定履行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同时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下发执行。
  (二十六) 本指导意见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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