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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文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8
实施时间: 2011-8-8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4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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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现将有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三税”纳税义务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率为2%,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
  二、对已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自本公告公布后,其所涉及的2011年1月1日(含)起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修订为2%,修订后所调增的应纳费款不再单独告知。
  三、对因政策调整而应予补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各级地税机关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补征工作。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在其账户内存入足以补交按规定计算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款,以便划转入库。
  对委托代征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加强与代征单位联系,与代征单位重新协商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按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调整后的征收和补征工作。
  对纳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的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按照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和补征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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