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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11]5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8-8
实施时间: 2011-8-8
法规类型: CPA考试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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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已讨论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并试行一年情况良好,现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专户,对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认真开展评定工作。
  原《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云会协[2007]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2.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1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第一条 为激励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学生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积极性,壮大注册会计师后备队伍,特设立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以下简称CPA奖学金)。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捐资人的意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PA奖学金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资设立,面向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在册全日制本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奖学金设优秀奖与特别奖两种类型。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取得四科及以上合格成绩或是单科成绩优异的学生,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年可以申报本奖学金。优秀奖分设一、二、三等,全科合格的为一等奖,奖金5000元;五科合格的为二等奖,奖金为3000元;四科合格的为三等奖,奖金为2000元。特别奖用于奖励单科成绩位列云南考区前5名的学生,每科次奖金1000元。
  优秀奖和特别奖不得同时申报,但可按孰高原则申请。
  申请CPA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学校其他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四条 CPA奖学金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协商组成。原则上由财政厅分管协会工作的副厅长、协会秘书长、协会分管考试工作的副秘书长、会计学院院长和书记构成。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审定获得CPA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奖励金额;
  CPA奖学金由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及发放,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复核。
  第五条 CPA奖学金的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云南财经大学学籍的会计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报评选。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截至申报截止日止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申报条件
  1、积极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云南考区)并取得四科及以上合格成绩或是单科成绩位列云南考区前5名(允许并列);
  2、学习态度端正,截至申报截止日止所有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特殊情况须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评选);
  3、同等条件下,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领域业务助理等实践经历者、在注册会计师执业领域提出独到的见解或新思路或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受到有关方面肯定或采纳者优先评选。
  第六条 CPA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3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5月10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CPA奖学金实行自愿申报制。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报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会计学院提交奖学金申请及相关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CPA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满足申报条件的学生,于每年3月1日起向会计学院提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申报表》(一式三份,须有班主任初审及推荐意见)、学籍卡复印件(须经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确认)、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单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10日。
  2、会计学院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当年的4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统计资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3、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当年5月10日前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CPA奖学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4、CPA奖学金实行公示制。评审委员会确定当年获奖学生名单后,须将评审结果在会计学院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会计学院提出书面意见。
  5、公示结束后,由会计学院在当年5月31日前组织举行颁奖仪式,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云南财经大学及会计学院领导对获奖学生进行颁奖,向获奖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九条 获奖学生的荣誉证书影印件在其毕业时由会计学院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在CPA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CPA奖学金的,追回所发钱款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条款的修改、CPA奖学金的终止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协商确定。如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变化,应及时修订或终止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2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第一条 为激励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积极性,壮大注册会计师后备队伍,特设立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以下简称CPA奖学金)。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捐资人的意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PA奖学金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资设立,面向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在册全日制本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奖学金设优秀奖与特别奖两种类型。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取得四科及以上合格成绩或是单科成绩优异的学生,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年可以申报本奖学金。优秀奖分设一、二、三等,全科合格的为一等奖,奖金5000元;五科合格的为二等奖,奖金为3000元;四科合格的为三等奖,奖金为2000元。特别奖用于奖励单科成绩位列云南考区前5名的学生,每科次奖金1000元。
  优秀奖和特别奖不得同时申报,但可按孰高原则申请。
  申请CPA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学校其他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四条 CPA奖学金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协商组成。原则上由财政厅分管协会工作的副厅长、协会秘书长、协会分管考试工作的副秘书长、经济学院院长和书记构成。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审定获得CPA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奖励金额;
  CPA奖学金由云南大学经济学院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及发放,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复核。
  第五条 CPA奖学金的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云南大学学籍的经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报评选。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截至申报截止日止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申报条件
  1、积极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云南考区)并取得四科及以上合格成绩或是单科成绩位列云南考区前5名(允许并列);
  2、学习态度端正,截至申报截止日止所有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特殊情况须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评选);
  3、同等条件下,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领域业务助理等实践经历者、在注册会计师执业领域提出独到的见解或新思路或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受到有关方面肯定或采纳者优先评选。
  第六条 CPA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3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5月10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CPA奖学金实行自愿申报制。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报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经济学院提交奖学金申请及相关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CPA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满足申报条件的学生,于每年3月1日起向经济学院提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申报表》(一式三份,须有班主任初审及推荐意见)、学籍卡复印件(须经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确认)、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单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10日。
  2、经济学院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当年的4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统计资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3、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当年5月10日前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CPA奖学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4、CPA奖学金实行公示制。评审委员会确定当年获奖学生名单后,须将评审结果在经济学院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经济学院提出书面意见。
  5、公示结束后,由经济学院在当年5月31日前组织举行颁奖仪式,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云南大学及经济学院领导对获奖学生进行颁奖,向获奖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九条 获奖学生的荣誉证书影印件在其毕业时由经济学院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在CPA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CPA奖学金的,追回所发钱款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条款的修改、CPA奖学金的终止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变化,应及时修订或终止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申报表.doc    
附件2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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