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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1-4-26
实施时间: 2011-4-2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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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近期,一些医疗机构限制慢性病人用药、不配备病人治疗必需药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保人员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保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把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但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开具2-4周用量。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群众和参保人员治疗必需的医保用药供应。对群众和参保人员反映强烈的部分价格贵、但临床治疗必需的药品,市医保、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指定部分医疗机构保证配备、供应和医保支付,其它医疗机构也要尽可能保证配备供应,满足患者需求,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鼓励使用疗效确定、同类药品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代配药规定,按照规定流程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市医保、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代配药制度,明确门诊代配药登记有关规定,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在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投诉接待部门,接受病人投诉,并及时核查病人投诉的情况。
  市卫生、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已联合设立投诉电话(电话:33976100),接受市民和参保人员对医疗机构违反卫生、医保有关规定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六、卫生和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使市民群众和参保人员知晓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常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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