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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国税发[2009]25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6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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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国税局(征管处)、市地税局(征管处)。
  二○○九年三月六日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证工作的要求,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原则
  (一) 依法办理原则。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省局的相关规定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对新办企业,按照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政策,坚持“新户新办法,老户老办法”的原则。
  (二) 合理分工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应按不重不漏、信息共享要求,对登记对象受理进行原则合理分工。
  (三) 简便实效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力求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不得因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而使税务登记的程序更为繁琐。
  (四) 稳步推进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应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目标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主要实现“六统一”:
  (一) 统一受理税务登记。国地税设立联合办证窗口,纳税人由原来分别向国地税两个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为只需向联合办理窗口一次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即可。
  (二) 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对同一纳税人,国地税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
  (三) 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国地税以双方名义共同向纳税人发放一份印有国地税行政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在双方的税收征管中通用。
  (四) 统一税务登记表式。国地税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附列资料一式两份,内容一致,格式统一。
  (五) 统一税务登记收费。凡需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由受理机关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收取,对方不再收取任何登记费用。
  (六) 统一税务登记流程。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按照国地税共同制定的业务流程进行税务登记的受理及资料的传递。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组织机构
  为保证联合办证工作顺利有效地推进,南昌市国、地税局共同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国、地税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征管部门负责人、信息中心负责人、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首席代表、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为成员,共同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象及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向国税机关及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设立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的验换补证、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非正常户处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工作。
  地税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由地税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但登记信息应按要求及时传递给国税部门,以便核查。
  五、联合税务登记的窗口设置及职责范围
  国、地税局进驻市、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设置联合办证窗口,并悬挂“南昌市**国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标识牌,负责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及证件遗失补办,录入、传递税务登记信息,打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等工作事项。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处理原则
  (一) 受理机关及证件发放
  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按纳税人缴纳的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确定受理税务机关,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受理并负责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地税局受理并负责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所缴纳的流转税种确定受理税务机关。
  英雄开发区内企业的开业、变更登记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统一受理,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登记暂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及南昌县国税局会英雄开发区地税局协商办理。桑海开发区内纳税人的开业、变更登记暂由新建县国税局派人到新祺周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理。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联合办证窗口核发套印“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发放证件时,受理方税务机关印章在前。国税局负责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字轨为“赣国税字……号”,地税局负责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字轨为“赣地税字……号”。
  (二) 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单位纳税人及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
  其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为“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的15位码。
  未领取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人识别号统
  一使用18位或15位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若同一个人在同一
  地区需要办理多个税务登记的,在18位或15位代码后加顺序号01、02、03……、99。例如:纳税人在办理第一个税务登记时,纳税人识别号为360102666666666666,在办理第二个税务登记时,纳税人识别号则为36010266666666666601。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
  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
  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对国地税管辖范围划分差异地带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国税局按照上述编码规则进行编制,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地税局根据各自管辖范围的划分规定来确定。
  (三) 变更税务登记
  如果变更内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只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税务登记表》中的相应内容。
  如果变更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到联合
  办证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其中:
  联合税务登记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变更由发证时的受理机关负责。
  联合税务登记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变更按照流转税主体税种确定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如发现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只办理了国、地税单方税务登记的,受理机关正常给予换发联合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将资料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并由未办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变更前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统一采用国税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
  变更税务登记不包括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而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
  (四) 非正常户、注销户税务登记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自的非正常户及注销户分别进行管理和监控,市国、地税局征管部门按季进行非正常户、注销户信息交换。
  纳税人在一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必须到原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认定等相关手续后,联合办证窗口
  方可受理纳税人新办、变更税务登记。
  联合税务登记后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注销由原发证时的受理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方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申请注销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由对方税务机关首先为纳税人办理本机关的注销手续,并在税务登记证上加盖“××国(或地)税已注销”的印章,同时将纳税人的注销信息传递给受理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方税务机关传递的《已办结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办理本部门注销手续,收缴证件并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作废印章。
  (五) 停复业登记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前的纳税人的停复业登记,由国、地
  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按规定进行办理。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纳税人因故申请停业的,先向原发证时的受理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手续,并上交税务登记证件,后凭原受理方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核准停业通知书》再向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手续。纳税人申请复业的,先向原受理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手续后,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再凭税务登记证向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受理方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六) 遗失补办税务登记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凭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刊
  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时的受理机关申请补证,原受理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七) 外出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的增值税业务纳税人,其报验税务登记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的营业税业务纳税人,其报验税务登记由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受理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对方主管税务机关。
  (八) 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处罚
  1、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确定受理机关,对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并将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于结束后的次日内抄告对方税务机关。对拒不办证的,双方共同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便于操作,现统一处罚标准:逾期30天之内的(含30天),企业100元,个体工商户10元,逾期30天以上的,企业500元,个体工商户100元。
  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证、表印制及用章
  1、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统一式样的税务登记表,按照“谁受理谁提供”的原则,由国、地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印制。
  2.国、地税机关分别刻制税务登记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分单双号,名称统一为“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1)”、“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2)”、“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1)”、“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2)”。国地税各执两枚,国税使用单号专用章,地税使用双号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主要加盖于税务登记表中。
  3、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统一套印“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公章,其中公章在前的表示为受理和承办发证机关。税务登记证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工作需要分别下发给各县(区)国、地税局。
  各单位应做好已套印公章证件的登记管理,发生错打等情况作废的,应做好记录,并每季定期由双方共同核销。
  八、联合税务登记的信息资料传递
  信息传递工作分纸质资料传递和电子信息传递。
  已设立联合税务登记窗口的,纸质资料由联合税务登记窗口内部传递,未设立联合税务登记窗口的,纸质资料由对应的主管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之间传递。未设立联合税务登记窗口且无对称的国地税税务机关的,纸质资料由县级主管国地税局征管股之间传递。
  纸质资料按日进行传递。受理方税务机关应于受理后当天将当日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一份)及登记资料按户整理装袋后随同《移交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户一清单)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对方税务机关按照清单所列内容检查核实后在清单上签字,《移交资料清单》双方各留一份。
  对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纸质资料按日传递有困难的,也可采用纸质资料按周传递,电子信息按日传递的方式,即受理税务机关在录入纳税人登记信息后,当日通过登记信息查询将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导出,通过互联网传递给对方税务局或传递给县级局征管股,再通过县级局征管股与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传递。
  联合税务登记电子信息由市级国、地税局之间按季进行传递。即市国、地税局征管部门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提取本系统上季度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以便于信息交换共享和考核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九、联合税务登记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是转变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是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的有效途径,也是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税务机关户籍监管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一项纳税人、国税、地税“三赢”的重要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协调,顾全大局,统一部署。
  (二)加强领导,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为便于国、地税之间的协作与联系,协调解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地税应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安排联合办证的各项工作。
  (三)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中存在
  的问题
  国、地税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定期交换意见,不断密切和加强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协作关系。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协作事项可通过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对本级领导小组不能协调一致的,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不得无故搁置,各自处理。
  (四)明确职责,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国、地税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信息传递方式,明确双方工作责任,逐步实现由人为协调向制度规范转变。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受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登记岗位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完整传递资料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联合办证工作确保按照省局要求时间到位,确保办证工作质量到位,确保社会反响效果到位。
  (五)加强宣传,取得纳税人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宣传,统一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宣传材料,在行政服务中心及办税服务厅内发放,并通过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告知纳税人。
  (六)组织培训,提高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效率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与以前的税务登记工作相比,在登记资料发放、填写、工作步骤、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联系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为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国、地税机关应对登记部门人员、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此基础上不断规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后续工
  作,力争在我市范围内建立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
  透明、廉洁高效的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体系。
  十、联合办证实施时间及步骤
  联合办证分四个步骤:
  第一阶段:协调准备阶段。(3月3日-3月20日)
  1、市国、地税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南昌市国地税局联合办证实施方案》,并分别上报省国、地税局批准,此工作于3月6日之前完成。
  2、印发《南昌市国地税局联合办证实施方案》,此工作于3月10日前完成。
  3、印制税务登记表、联合办证通告、联合办证指南、
  套印税务登记证、刻制税务登记专用章、制作国地税联合税
  务登记窗口标识牌,此工作于3月20日前完成。
  4、国地税根据联合办证工作的需要对系统对有关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3月21日-3月31日)
  1、召开全市国地税局联合办证动员大会,会议时间另定。
  2、各单位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部门汇报,调整国地税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税务登记窗口。
  3、各种媒体做好联合办证宣传工作,张贴通告,发放办证指南,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内容和作用,取得理解和支持。
  4、完成对办证人员及纳税人联合办证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为正式实施阶段。(4月1日起)
  1、4月1日于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举办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启动仪式,邀请市政府有关领导、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及国地税局有关领导参加。
  2、正式实施国、地税联合办证。
  3、国地税召开协调会,对联合办证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协调解决,对推广工作进行总结。
  十一、其它事项
  1、联合税务登记工作于2009年3月16日先在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试行,4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2、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确定。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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