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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办发[2000]5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1-17
实施时间: 2000-1-17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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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现将《南昌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一月十七日
  南昌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南昌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第23号公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计对象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党政正职领导(以下简称党政领导干部),和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安排一部分任期较长的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审计由市委组织部门向市审计机关提出书面通知。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涉及企业领导人变更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安排一部分任期较长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审计的通知由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含组织人事、市直各委、办、局、授权经营公司)根据本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任职情况,于每年底拟定审计对象名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市审计机关下达通知。年内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或调整审计名单的,仍由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按程序办理审计通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接本级政府通知后,依照市人大[1999]第23号公告规定组织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本人。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内容:
  1、预算拨款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以及债权债务情况;
  5、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审计的内容:
  1、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2、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3、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4、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5、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与其执行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
  (一)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应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二) 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市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三) 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负责实施的审计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四)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1、被审计对象单位的基本情况;
  2、审计实施的主要情况;
  3、审计的主要结果;
  4、任期经济责任评价;
  5、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已经作出处理的情况;
  6、审计建议。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调任、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县、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好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 具体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及南昌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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