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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1]4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7-27
实施时间: 2011-8-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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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本世纪初,本市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40号),健全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基本不受物价上涨影响,现提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保障对象
  包括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联动措施
  (一)保障标准调整
  在调整国家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时,调整幅度必须高于上年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二)粮油帮困补助
  对全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的老、弱、病、残、幼等七类对象继续实行粮油帮困补助,每人每月发放20斤大米、1斤食糖、1斤食油。
  (三)临时价格补贴
  1.发放对象。包括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发放条件。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代替。
  3.发放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等为基础进行测算。
  4.发放办法。通过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现有渠道,按季度经审核发放。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上海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负责联动机制运行的综合协调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临时价格补贴资金,以及全市粮油帮困补助的发放,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物价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及时提供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基础价格数据。
  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四、施行时间
  联动机制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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