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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1]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7-18
实施时间: 2011-7-1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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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对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国家试点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调整情况,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级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对下分档及补助比例与新农保相同[对原中央苏区县(区)按照100%比例给予补助;对其它县(市、区),根据各地不同财力情况,分别按80%、60%、50%、50%的比例进行分档补助]。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适当增加缴费补贴,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200元为一档),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缴费档次达10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元。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分档及补助比例与新农保相同);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城镇居民参保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各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保户,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目前我省最低标准按此执行。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八、待遇调整
  在国家确定的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直至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确保工作经费。政府要安排必要资金,对社区从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三、制定实施办法和试点工作方案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要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省政府已调整成立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以及试点县(市、区)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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