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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办函[2011]37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1-7-1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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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我省从2011年6月20日开始开展为期约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现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收费公路管理,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和2011年6月14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召开的关于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协调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外经贸厅、审计厅、物价局、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分管领导组成,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职责分工如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研究制订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牵头研究制订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清理工作结束后负责起草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总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我省收费公路项目立项情况进行审核。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对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清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查处。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订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涉及的省级债务处置办法。
  省外经贸厅:协助做好涉及外资的收费公路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省审计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核定需要调整的收费公路项目的债务情况;审计核定早期已撤销收费站,债务纳入年票制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项目的债务情况。
  省物价局:负责对我省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审批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协助研究确定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及实施办法。
  省法制办:负责对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确保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各地级以上市要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物价、市政府纠风等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省交通集团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专门机构,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三、清理内容
  (一)对存在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行为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从2004年1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未经省政府批准在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制订实施方案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的收费站(含实行年票制设置的次票收费站)。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
  3.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的,能调整站点位置则调整,如不能调整则按照“站点同属一市撤销其一,站点分属两市各撤半边”的原则处理,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核收费标准,报省政府审批调整。
  (五)对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我省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专项清理工作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1年6月15日至7月5日)。
  成立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专项清理各项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7月6日至8月31日)。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各地级以上市和省交通集团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力量,全面清查和核实本地区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按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
  各市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于2011年7月3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审核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电子版登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网址:http://www.gdcd.gov.cn)“行政许可—表格下载—收费管理处”栏目下载使用。联系人:周德强,联系电话(传真):020—83730349,电子邮箱:zhoudeqiang@gdcd.gov.cn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地执行。
  (三)纠正落实阶段(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各地级以上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等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纠正。调整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撤销收费站(点)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四)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
  省组织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组,对全省各地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迎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的检查复核。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清理工作情况,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全面总结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审定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是今年国务院部署全国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幸福广东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仔细核查、认真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按照交公路发〔2011〕283号通知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全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地级以上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专门工作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本地区需清理的收费公路所涉及到的谈判回购、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等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责任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分管领导与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签订工作责任书。
  各地级以上市和省交通集团成立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专门工作机构情况及联系方式于2011年7月5日前报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周德强,联系电话(传真):020—83730349。
  (三)加强监管,接受监督。我省收费公路投资主体多元、管理模式多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经省政府批准撤销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批准保留的收费站(点),要及时更新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等信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包括年票制的次票站)要每年一次更新公布还贷情况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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