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中心[2011]7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1-7-29
实施时间: 2011-8-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1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职工因租赁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租人及配偶应到承租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租房提取登记手续。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到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登记手续。
  二、租房提取登记手续应由承租人本人办理,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同时到场。
  三、承租人及配偶办理租房提取登记,应当场签署《查询授权委托书》,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职工个人征信报告。
  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对职工租房提取登记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通知承租人及配偶办理提取登记手续。
  五、承租人及配偶办理提取登记后,可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可委托他人办理。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0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9]33 1999/12/4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建金[2020]23号 2020/2/21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建金[2024]37号 2024/5/22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温 2025/7/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 1999/4/3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 京房公积金发[2 2014/6/19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013/3/25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18/6/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2015年在岗职工平 2016/8/9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 青住金发[2012] 20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