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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出资企业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资法研[2010]34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25
失效时间: 2015-10-25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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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处室,各监事会,直属单位,省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理顺委机关履行股东职责的审核程序,推动出资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出资企业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出资企业股东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行使股东权的行为,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行使股东权有关具体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元投资主体出资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直接持股的股权多元化公司制企业,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会议),审核需要由股东作出决定的事项,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并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
  第二章 股东会议文件报送
  第四条 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议,应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向省国资委报送股东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文件(以下简称股东会议文件)。
  第五条 出资企业报送股东会议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的相关决议;
  (二)股东会议的会议地点、时间、会议议程;
  (三)股东会议拟审议的会议议案及背景资料;
  (四)拟表决的股东会议决议样稿。
  (五)召开股东会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议,应对股东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审议事项属于股东会议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资企业不得在省国资委确认接收股东会议通知后对会议议案、决议样稿等会议资料进行修改,或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新的议案或议案内容。
  第七条 出资企业报送股东会议文件,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文件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省国资委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
  第三章 议案审核
  第八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处)负责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有关工作的牵头承办。
  第九条 对于出资企业股东会议拟审议的议案,省国资委按照收文及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核→委派股东代表的流程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节 收文及形式审查
  第十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收到出资企业报送的股东会议文件后,应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对于会议时间及会议材料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出资企业填写《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股东会议审核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由委办公室予以确认签收。
  对于出资企业报送会议通知的时间少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或者报送的股东会议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出资企业调整会议时间或者补充会议材料。经调整符合规定的,按照前述规定填写《登记表》并由委办公室确认签收。
  第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通知时间另有规定外,省国资委收到出资企业会议通知的到达时间自出资企业填写《登记表》并经省国资委办公室确认签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填写《登记表》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后,省国资委办公室按照省国资委公文流转程序报委领导批阅,批转至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牵头办理。
  第二节 实质性审核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议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法规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股东会议议案分送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有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对出资企业股东会议议案提出审核意见。
  (一)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股东代表、授权股东代表拟在股东会议上发表意见的建议,授权股东代表的授权事项等;
  (二)业绩考核处负责审核出资企业的年度、任期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规划发展与对外交流处负责审核出资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事项等;
  (四)财务监督处负责审核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清算方案,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与解聘,重大担保、资金支出等财务与审计事项,并负责对股东会议审议的其他有关事项提出财务审核意见;
  (五)产权管理处负责审核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增减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动,利润分配,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与上市公司重组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变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事项;
  (六)企业改革处负责审核出资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企业改制,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七)企业改组处负责审核董事会工作报告;
  (八)企业分配处负责审核企业负责人的报酬事项,企业激励与奖励事项,及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等;
  (九)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审核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负责省国资委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的考察推荐和考核评价工作,审核董事、监事选举或者更换方案;
  (十一)其他事项由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审核。
  相关处室在审核议案时,对其他处室审核的与本处室职能相关联的议案也应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对出资企业股东会议议案,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反馈政策法规处。
  省国资委有关处室提出书面意见时,应对议案中不同意的部分说明理由,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或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在两个工作日内研究、汇总省国资委有关处室意见,提出拟在出资企业股东会议上发表意见的建议,报委领导核准。
  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对同一议案提出不同审核意见的,政策法规处应及时报请分管委领导协调相关处室达成一致意见后,依照前款规定提出拟在出资企业股东会议上发表意见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出资企业股东会议议案中涉及下列重大事项的,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在审核议案时应提请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一)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二)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三)发行债券;
  (四)重大投资、担保项目;
  (五)利润分配;
  (六)国有股权转让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
  (七)省国资委委派的董事、监事变更;
  (八)企业负责人薪酬事项,企业股权激励事项;
  (九)有关处室在审核议案中认为需要由主任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所称重大投资、担保项目是指根据《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统评〔2007〕9号)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0〕1号),应报请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担保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在提请股东会议表决之前已经报请省国资委批准的,或者根据规定应在股东会议形成决议之后再报请省国资委审核的,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应在提出议案审核意见的同时附上相关文件或作出说明,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该议案可暂不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事项提请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需要顺延股东会议时间的,议案审核处室应及时与出资企业沟通并将情况反馈政策法规处。
  第三节 委派股东代表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议,由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代表出席出资企业股东会议;股东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出资企业股东会议的,应当委派授权股东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授权股东代表由股东代表根据下列规则指定:
  (一)板块出资企业股东会议,指定板块专班领导作为授权股东代表;专班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出资企业股东会议的,指定板块责任处室负责人作为授权股东代表;
  (二)非板块出资企业股东会议,省国资委对该出资企业派出外部董事的,指定该外部董事为授权股东代表;
  (三)其他情形出资企业股东会议,由股东代表根据股东会议议案的审核情况指定有关分管委领导为授权股东代表,分管委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出资企业股东会议的,指定有关处室负责人作为授权股东代表;
  省国资委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照上述规定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议的,由股东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指定授权股东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指定授权股东代表后,由政策法规处办理授权事项并将有关文件送达授权股东代表。
  第四章 议案表决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授权股东代表参加出资企业股东会议,应当按照省国资委批准的意见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股东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或授权股东代表对股东会议议案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表决:
  (一)对拟表决议案与省国资委审核的议案一致,经审核无意见,对该项议案投赞成票;
  (二)对拟表决议案与省国资委审核的议案一致,经审核不同意该议案的,对该项议案投反对票;
  (三)对股东会议审议的事项未报请省国资委审核,或者该事项超出省国资委批准的意见范围的,授权股东代表对该事项不得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应当重新履行省国资委内部审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经股东代表同意,对未报请省国资委审核或超出省国资委批准的意见范围的议案,授权股东代表可以在该议案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时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表决意见:
  (一)省国资委不是该出资企业的控股股东;
  (二)省国资委不是该出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拟审议议案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
  (四)股东代表已在授权委托书中对该议案进行特别授权;
  (五)其他股东均已对该审议议案发表表决意见。
  授权股东代表依照前款规定发表表决意见后,应在股东会议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股东代表报告该事项,并在填报《登记表》时予以注明。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授权股东代表参加出资企业股东会议,未按照省国资委批准的意见和上述规则履行职责的,应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资企业股东会议结束后,出资企业应及时将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送省国资委签字、盖章,并将各股东签字、盖章后的完整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省国资委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 履行股东职责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资企业股东会议结束后,授权股东代表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填报《登记表》,并附上股东会议有关议案资料,依照省国资委公文呈报程序向股东代表报告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授权股东代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履职情况后,政策法规处依照下列情形办理股东代表、授权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议后续事项:
  (一)股东会议议案全部按照省国资委批准的意见进行表决的,对该股东会议决议办理盖章、存档事宜,予以办结;
  (二)股东会议审议的事项超出省国资委批准的意见范围的,重新办理省国资委内部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 股东代表、授权股东代表以及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出资企业股东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办理履行股东职责事项的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出资企业股东会议事项和相关文件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出资企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经省国资委主要领导书面批准的可以简化内部审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其他需要股东作出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拟作出决议的内部审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由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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