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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6-24
实施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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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县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任务。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租赁补贴发放等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补助资金;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市、县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附件1)、《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3)、《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4)、《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附件5),切实做到数据真实、填报完整、报送及时。县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报表报送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2个工作日内,汇总市本级和所辖县的报表数据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附送电子版(通过财政内网发送)。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叶翔,0551-5100578
  省住建厅,徐春雨,0551-2871517
  附件(略):1、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
  2、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
  3、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
  4、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
  5、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
  6、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支出情况表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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