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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地税发[2010]40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5
实施时间: 2010-2-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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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6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货运业税收征管,结合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现就建立《单车(船)电子台帐》、代开货运发票工作流程、代开票纳税人税款定额核定管理、分运业务减除项目审核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单车(船)电子台帐》的建立问题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赣地税发[2009]161号文件要求,自2010年1月开始建立货运业纳税人《单车(船)电子台帐》,自开票纳税人的《单车(船)电子台帐》由纳税人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给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接收后进行分户存档管理,其中税票号码和已征(纳)税款待纳税人申报税款入库后由税收管理员补录。
  代开票纳税人的《单车(船)电子台帐》由税收管理员根据办税服务厅定期传递的《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及与此表对应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分户建立代开票纳税人的《单车(船)电子台帐》。
  二、关于代开货运发票工作流程问题
  货运代开票纳税人申请开具货运发票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纳税人每次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应先提出申请,持按规定表格格式填写好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及《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一式两份)交所属税收管理员审核,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审核后交由所属分局(所)负责人审核。对审核中发现超过预警值的,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如情况属实确需超过限额开票的,经县(区)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允许开具。
  (二)纳税人凭经管理分局(所)审核通过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及《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一式两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货运发票事宜。
  (三)办税服务厅开票人员为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完毕后,应在《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填写代开发票号码和完税凭证号码,并及时按户进行整理归集,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人将整理归集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及《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一份)于次月5日前移交相应管理分局(所)。
  (四)管理分局(所)收到办税服务厅移交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及《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后两日内分发给所属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应在收到上述表格后5日内分户建立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电子台帐》。
  三、关于代开票纳税人税款定额核定管理问题
  货运代开票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其中货运车辆核定税款的计税营业额不低于每吨每月1600元。税收管理员应按核定征收税款的管理规定对每户代开票纳税人进行税款定额核定,每月15日前完成对代开票纳税人上月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结算,同时填写《代开票纳税人税款结算表》(该表格第七列和最后一列不填),向纳税人出具定额税款结算报告。
  四、关于分运业务减除项目审核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有分运业务的,应填写《交通运输业分运业务减除项目发票清单》,在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单车(船)电子台帐》一并报送一份给所属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应认真审核该表,并在巡管巡查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核对,发现情况不实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督促纳税人予以纠正。
  五、工作要求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组织学习《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61号),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掌握相关政策和管理内容,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主管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做好货运业税收日常征管工作,不断提高我市货运税收征管水平。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61号)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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