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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昌市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地税发[2010]228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27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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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指单位或个人将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住宅和非住宅进行交易的行为,含无偿赠与行为)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共享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8]80号)的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均属于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城区范围包括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存量房交易具体税收征管工作,并在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1楼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团结路299号)设立办税窗口进行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专用章2360101”或“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二手房产转让代开发票专用章2360101”。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外,其他城区地税部门不得出具任何相关税收证明。
  三、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在办理存量房权属登记时,应严格审核发票是否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开具且是否加盖“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专用章2360101”或“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二手房产转让代开发票专用章2360101”,对无偿赠与行为应审核《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是否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办理。对未加盖“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专用章2360101”或“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二手房产转让代开发票专用章2360101”的存量房交易不予办理过户登记和产权发放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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