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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纪[2011]1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5-28
实施时间: 2011-5-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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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省财政厅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按照《黑龙江省监察厅2011年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省纪委《关于继续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2011年我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管理
  (一)切实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要确保中央投资主要用于“三农”、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卫生社会事业、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续建和收尾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也要优先保证扩内需项目收尾,确保中央投资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同时,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必须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其他中央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经常性支出。
  (二)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严格投资预算下达审核把关,确保用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材料采购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重点审核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节能等管理要求;是否已具备下达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条件。
  (三)切实强化扩大内需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结)算、决算审核及跟踪问效,从严审查项目结算、竣工决算,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从严控制建设成本。要严格执行扩大内需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分析,将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工作制度化。
  (四)切实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采取预算安排、整合专项资金和合理合规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
  (五)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检查。2011年,拟从厅内相关业务处室和市县财政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深入市县和省直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尤其对2010年已检查过的项目进行一次“回头看”拉网式排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促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同时,建立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制度,将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全过程,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重点治理不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发布招标信息,解决信息应发未发、信息公开范围不够、信息发布不全面等问题。
  (二)规范执行招投标制度。重点治理弄虚作假、化整为零等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采购方式变更中的不规范行为以及预算执行中影响规范操作的制度性矛盾。
  (三)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市场秩序。重点治理不按法规制度要求审核投标供应商资质和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以及评标不公、评审专家乱作为、评审现场监督组织不到位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和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网与国库支付系统联网支付采购资金功能,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省电子监察平台联网对接,实施网上同步监督。
  三、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政府投资预算执行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政府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对中央切块下达的地方项目预算,要做好拆分和预算下达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安排资金;要严把审核关,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对已经安排但长期不能执行的项目预算,要协商相关部门调整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相应调整项目资金预算;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加大督促核查预算执行的力度。
  (二)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要加大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建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评审和自查自纠、联合检查等监管制度体系,尤其是对地方政府债券和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动态监控和预警新机制,实施政府性债务动态监管,强化偿债责任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作用,全面提高我省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建立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滞拨滞留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未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监理监管,不具备项目法人资格,匹配资金不到位,未取得正规发票,财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处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落实政府采购制度长效机制。一是从规范标准入手,进一步修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完整准确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等工作创造条件。二是从源头入手,细化预算编制,制定省本级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进一步提高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报质量,依法编报和均衡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三是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将政府采购各环节、各参与方全部纳入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开展对采购人(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考核,细化监督考核标准和要求。五是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完善惩防体系,堵塞制度漏洞,规范采购行为。六是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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