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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税收入征管质量年度稽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非税[2011]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5-30
实施时间: 2011-5-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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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促进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非税收入征管和同步监督,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量,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进行年度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稽查范围
  2010年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缴情况,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收入结缴情况。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稽查。
  二、稽查内容和重点单位
  (一)重点稽查单位。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国土、教育、交通、公安(交警)、司法、住房建设、林业、水利、森工、广电、环保、民政、商务、旅游、工商、质量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信、人防、贸促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单位和省国资委所属省级重点企业、省电力公司(名单附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稽查内容。
  1、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一是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二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情况。特别是教育部门出租、出借、投资、入股收入(收益)的上缴情况。三是分成收入未足额上缴和省级收入混库问题。四是非税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决算编制范围情况。五是地税部门代征代缴款项解缴情况。六是财政专户或国库到账非税收入与已开票据账面勾稽核对情况。七是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情况。
  2、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情况。代理银行收缴、汇划、清算非税收入业务和与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国库之间资金对账和信息录入反馈情况。
  3、省级重点企业计提和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矿产资源补偿费、交通建设费情况;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等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4、以前年度稽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稽查方式与时间
  (一)稽查方式。本次稽查由省财政厅统一布置,各级财政和省直执收主管部门、各代理银行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地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执收部门、相关代理银行和所属县(市)的重点稽查;省财政厅委托地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税局、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处和散装水泥办的稽查;省财政厅对省直非税收入重点部门和单位稽查的同时,对地市、县进行集中抽查。
  (二)稽查时间。2010年5月30日至6月30日为自查时间;7月1日至8月15日为重点稽查时间;8月16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抽查时间。
  四、处理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办法》规定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和处理,重大违纪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省财政厅集中抽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在全省通报。集中抽查发现的市县级违纪收入直接收缴省级财政。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执收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非税收入征管质量年度稽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为本单位同步监督的重要工作之一,制定详细的稽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以促进强化非税收入征管,保证应收尽收、足额上缴。各代收银行在组织好本系统自查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提供票据使用、资金收缴等相关信息。有关企业要及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资料。
  (二)强化稽查责任。市县财政部门要强化对主管部门非税收入的稽查责任,督促主管部门加大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认真做好所有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的年度稽查工作。省直主管部门也要强化对所属单位非税收入的稽查责任,按照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原则,加大对重点环节稽查力度,对所属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收缴不到位、应收不收、应缴不缴以及坐支、挪用、截留、屡查屡犯等问题进行跟踪督查。
  (三)加强信息综合。各级执收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部门稽查情况和信息的综合工作,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汇总资料和自查报告。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增减变化、收入征缴与解缴、收费分成、代收项目、账户设置等稽查信息进行归类汇总,形成详实、清晰的自查报告;各代收银行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代收代缴及履约情况的自查报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格式填制重点稽查工作底稿,逐级汇总本地稽查报表,形成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内容详实的稽查报告。
  (四)按时报送稽查报告。市、县执收部门和代理银行的自查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稽查工作总体安排确定报送时间;县级财政部门的稽查报告要于6月30日前上报市级财政部门(电子版和纸制报告各一份);市级财政部门的稽查报告要于8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电子版和纸制报告各一份);省直部门的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电子版和纸制报告各一份)。
  附件:1.违纪违规问题统计表x
  2.重点企业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违纪违规问题统计表.xls    
附件2:重点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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